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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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工作日升挂国旗和全日制学校升挂国旗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90年2月,国务院提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国旗法草案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审议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与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作了区分,规定前者应当每日升挂国旗,而后者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审议中,还将国旗法草案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样在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就包括乡、镇人民政府。

国旗法草案曾规定,全日制各类学校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审议中,考虑到存在寒假、暑假等学校需要放假的问题,修改为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条文解读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经法律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各种国家权力的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是地方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根据本条规定,上述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等。

学校是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地方。根据本条规定,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这一规定是为了在青少年中进行国旗教育,教育他们从小尊重和爱护国旗,增强国家观念,维护国家的尊严。全日制学校包括全日制高校、高中、初中和小学。1990年8月24日,当时的国家教委为了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使学生通过升降国旗这一具有教育意义的仪式受到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发布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1991年12月17日,当时的国家教委办公厅就各级师范院校认真执行国旗法,严格升降国旗制度,发布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各级师范院校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自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双休日制度,各类学校周六也不需要升挂国旗。

相关规定

《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各级师范院校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