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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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注解

本条是关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的规定。建立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机制,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可以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登记的可能;对于其他部门来说,可以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是一项共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