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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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注解

本条所列举部门不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但这些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需要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基础资料,可以在信息平台中给上述部门留有接口,以方便职能部门查询所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本条对这些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进行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