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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注解
本条是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
第1款是对教师资格制度所作的明确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也就是说,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否则,视为违法,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2款是对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实行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人员的专业聘任制度,是关于教师任用的制度。
配套
《教师法》第10-17条;《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