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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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和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注解

本条是关于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的规定。

发展教师教育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里不包括国务院和乡、镇地方政府。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使各学校均衡发展,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都能满足要求,是解决我国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的根本。第2款是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定。

应用

7.如何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8)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1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1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配套

《教师法》第18-21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