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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注解
本条是关于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教师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事情。另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及民族地区执教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
配套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