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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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义务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注解

本条是关于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是指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者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义务教育学校或者其他义务教育机构乱收费或者以合法的形式变相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国家对有关义务教育学校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者应当依法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范围。

配套

《义务教育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