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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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设置和监管

(一)美国

1999年,从提高效率、减少风险的角度,美国多家机构兼并重组后,成立了美国证券存管结算公司(DTCC)。DTCC是非上市的股份集团,下设全美证券存管公司(DTC)、全美证券清算公司(NSCC)和固定收益证券清算公司(FICC)等多家子公司,承担除政府债券之外几乎所有美国证券品种的中央存管(CSD)、结算(SSS)和中央对手方职能(CCP),为纽约、纳斯达克、芝加哥、波士顿等多家证券交易所提供服务。DTCC接受多方监管:一是美国证监会(SEC),其作为美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对DTCC相关业务进行全面监管;二是美联储,因为DTCC在履行结算职能时通过其在联邦储备银行的账户直接完成资金交收,美联储除了宏观审慎监管之外,亦可检查其相关业务;三是纽约州金融监管部门,因DTCC及其子公司均依据纽约州法律成立,在法律上需接受相应监管。

对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国际组织债券,美国Fedwire证券簿记系统作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和证券结算机构(SSS),接受美联储监管。

与上述水平结构不同的是,美国的衍生品市场结算机构(因标的特性不存在存管职能)以垂直结构为主,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ME)及清算机构、美国洲际交易所(ICE)及清算机构,只有美国期权清算公司[7](OCC)按美国证监会(SEC)要求成立,为波士顿期权交易所(BOX)、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等交易所的金融类期权产品及利率、外汇类期货产品提供结算服务。在监管方面,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分工明确,联合监管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其中,美国证监会(SEC)主要负责金融类期权、证券互换类产品等,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主要负责期货产品、商品类期权等。

(二)英国

经历了多轮基础设施整合和兼并重组后,欧清集团[8]英国子公司(Euroclear UK&Ireland)承接了原英国中央证券存管公司(CREST)的职能,为英国证券市场提供证券中央存管(CSD)和结算(SSS)服务。而伦敦清算所集团[9](LCH)除了为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供服务之外,也承接了其前身泛欧交易所下属的结算中心职能,为瑞士证券交易所、纽约泛欧交易所等多个市场提供中央对手方(CCP)服务。在监管方面,英格兰银行下设的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10],依据2009年《银行法案》、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和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管理条例》,对上述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实施监管,并通过签署备忘录的形式明确划分各自的监管职责。

(三)德国

德国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由德交所集团全资控股的明讯国际公司(Clearstream)承担中央证券存管(CSD)职能。特别地,除了其法兰克福子公司专注于德国境内的中央证券存管服务之外,其卢森堡子公司为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跨境证券的全球证券中央存管(即ICSD)。由德交所成员欧洲期交所法兰克福股份公司控股的欧洲期交所清算子公司(Eurex Clearing),为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提供中央对手方(CCP)服务。在监管方面,德国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主要由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Bafin)依据德国《有价证券保管法》进行监管。同时按德国《银行法》,中央证券存管(CSD)和中央对手方(CCP)业务均属于银行类业务,需接受德国联邦银行监管。

(四)我国香港地区

香港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繁多且复杂的国际金融市场,其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却因集团化的设置而相对简单,早在1999年就由香港财政司牵头,完成了香港联交所、香港期交所和香港结算的合并,成立香港交易所集团(HKEX)。按其官网PFMI评估公示文件(截至2018年3月29日),在香港交易所集团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HKSCC)通过中央自动清算和交收系统(CCASS),行使香港证券市场的中央对手方(CCP)、中央证券存管(CSD)和结算(SSS)职能。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HKCC)和香港联交所期权结算有限公司(SEOCH)通过衍生品自动清算和交收系统(DCASS)和担保品管理系统(CCMS)为香港市场的期权合约、股指期货、汇率以及外汇类衍生品提供中央对手方(CCP)服务。

香港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相关功能被香港交易所集团全部承接,由香港证监会(SFC)直接监管。

(五)小结

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作为基础性服务的提供者,其服务的效率高低和质量优劣直接决定了市场的有效定价和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有效发挥的程度;作为市场中枢,其自身的稳健性对市场安全高效运营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影响;作为自律组织,其集中了各类金融活动完整、准确、实时的信息,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组织形式和服务内容多样(如有独立于交易所的、有内置于交易所的、有跨国家和地区服务的、有跨产品和种类服务的),但各监管者都非常重视相关机构的管理,除了积极夯实上位法律基础(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第八章对支付、清算监管专章规定,日本在《商品金融法》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准入和监管)之外,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基本上由各国家和地方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中央银行从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进行协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