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评论:“新时代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治体系建设”专辑(201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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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内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设置和监管情况

(一)基本情况

按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和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范围内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中心),以及中国证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结算)、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为境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

其中,清算总中心、中国银联、资金清算中心和农信银中心承担境内重要支付系统(PS)职能,外汇交易中心承担境内交易数据库(TR)职能。中央结算承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央证券存管(CSD)和结算(SSS)职能,上海清算所承担银行间市场的中央对手方(CCP)职能,中国结算承担证券市场的中央对手方(CCP)、中央证券存管(CSD)和结算(SSS)职能,郑商所、上期所、大商所和中金所则分别为各自商品交易所的标的履行中央对手方(CCP)职能。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不够完善

PFMI的第一条原则就是“法律基础”,指出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营离不开稳健、清晰、透明、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否则可能影响业务开展甚至造成风险。从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来看,除了《证券法》第七章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专章规定(该部分实际上仅涵盖了中国结算的部分职能)之外,《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金融法律中,缺少对相关机构和业务,包括中央对手方的地位、担保品快速处置、破产履约优先等金融基础设施功能的法律定性表述。在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联合对我国实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中,评估专家也针对中央结算和上期所的法律基础做出了“部分遵守”的结论(中国结算该项指标为“遵守”),指出“缺少成文证券法律,法律框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11]

此外,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条文中,可能使结算最终性、净额有效性等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分割

按照《证券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统一运营的要求,我国股票市场已形成在中国证监会集中监管下交易前台和登记结算后台统一的市场架构。中国结算统一为上海、深圳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集中登记结算服务。但我国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尚处于分割状态。其中,交易所债券市场由中国结算提供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债券类别分别由中央结算和上海清算所提供服务。从性质上,三家机构均为债券市场提供存管(CSD)、结算(SSS)和中央对手方(CCP)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然而由于监管部门不同,三家机构均主要为所属监管部门的交易场所和债券品种提供服务,投资者账户类型不同、账户互不通用;交易券种不尽相同、跨市场交易不畅;结算系统分割、对市场主体成本较高,形成“车不同轨、书不同文”的市场格局,阻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市场主体间的良性竞争。

3.新兴技术冲击现有格局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区块链技术逐渐显现了对现行金融基础设施功能的冲击。欧洲央行在评估区块链技术对证券交易后领域影响时指出,区块链技术在证券的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方面颠覆了传统市场基础设施的运作机制,其能够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共识机制确保证券资产的安全并通过智能合约执行货银对付,具有显著的提高效率和降低风险的优势。实际上,区块链在整体上可降低传统金融基础设施在证券市场运行的作用:一是对于中央证券存管(CSD)功能,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将记载方式从单点证明转变为整个链条上的多点证明,实际上使得数字化的证券不用再集中存管在一个物理机构,依然可以满足确权和交易支持的要求。二是对于中央对手方(CCP)功能,智能合约技术支持交易指令在区块链系统中即时完成证券簿记记录的变更,使得实时结算成为可能,直接确保了市场交易合约的履行和信用风险的防控。三是对于交易数据库(TR)功能,对交易信息的多点记载,使得每个区块都形成了实际上的TR,也就不需要专门的物理机构进行交易数据汇集和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