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版)(2018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近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社区,可选择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可选择本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互相不认识,可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原则,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当事人认为纠纷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属于群体性的民间纠纷,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还可以申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必要时人民调解员可以立即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做好登记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人民调解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发现矛盾纠纷:(1)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发现纠纷就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2)基层人民政府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也可以及时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3)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可能发现相关联的其他矛盾纠纷,此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该纠纷。(4)社会组织、群众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的矛盾纠纷。群众发现矛盾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根据自愿原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2)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3)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本法第26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本法第25条的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文参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