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子商务的协同管理与市场共治】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条文研析】
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机制是电子商务治理机制的基础与核心内容。电子商务跨行业、跨领域的特征,决定了需要多个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现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实际,电子商务法尊重现有监管格局和各部门职责,不具体规定电子商务主管部门。为防止出现有利益相互争抢、无利益互相推脱的局面,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协调发展,需要各有关部门之间协同以弥补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效率,所以电子商务法明确建立“电子商务的协同管理体系”。同时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本法确定了共管共治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一、电子商务协同管理体系
在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中,各部门分工虽然相对明确,但也存在职责重叠或疏漏,各部门之间的行政沟通和协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协同管理体系。协同管理体系针对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统筹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软硬环境,协调推进国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其国际化进程,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部际综合协调工作组的统筹下,加强国家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各地地方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协调,在完善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提出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提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
(一)电子商务发展部际综合协调工作组
2016年我国成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等32个部门组成的电子商务发展部际综合协调工作组,统筹协调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部际综合协调工作组按照“软硬结合、内外并举、纵横协同、政企合作”的方针,建设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环境,完善电子商务基础信息设施,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促进重点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切实发挥电子商务对促进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脱贫攻坚的作用,带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加快培育新动能。
(二)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除电子商务发展部际综合协调工作组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农业农村部。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海关总署。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品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共管共治
共管共治是互联网治理理念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具体体现。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多方共治。电子商务治理需要自律与监督相结合,通过政府部门监督、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以及社会他律形成合力,让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生效,进而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社会共治格局,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和治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具体而言:
(1)加强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与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研究院所等社会团体的合作,共同开展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技术攻关、模式创新;
(2)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其职责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监管,惩治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3)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依照其章程提供服务并约束其会员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4)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和信用管理制度,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管理和约束;
(5)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宣传教育,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