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电子商务法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全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深刻改变了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同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显,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起草。电子商务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和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并提出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明确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4年8月通过电子签名法;2012年12月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6年11月,通过网络安全法。
(二)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催生电子商务立法。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中国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2010年至2017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电子商务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有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促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9.16万亿元;网络零售额7.1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5.4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5%;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超过400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7%。鼓励、支持、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迫切需要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问题凸显紧逼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显。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通过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已经迫在眉睫。
保障各方主体权益亟待电子商务立法。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科学发展、依法规范、加强引导。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十分突出,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明确消费者享有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权利,鼓励和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形成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规范约束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也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为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三)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制定
电子商务立法是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领域的主要规则,担负着我国与世界各国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重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国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我国已经在2016杭州G20峰会上发出数字经济倡议,期待加强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合作。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将在引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参与主导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国际交流合作,必将促进中国与各国的发展合作共赢。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全面开放新格局。电子商务立法,将为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四)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电子商务立法,迫切希望法律尽快出台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十届全国人大以来至2016年电子商务法提请审议前,共提出有关代表议案25件、建议133件。2017年、2018年,仍有不少代表建议加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提请审议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舆论给予高度评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消费者协会、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协会、机构和院校纷纷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中国人大网在初审、二审、三审后均在第一时间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具体条文提出许多中肯的意见建议(初审稿提意见194人,922条;二审稿提意见291人,692条;三审稿提意见317人,1473条)。立法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召开立法评估会。总体来看,电商企业、消费者、专家学者、协会、部门、地方等各方面大多数赞同草案,并希望加快出台。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一)人大主导,部门依托,地方参与,专家路线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成立由国务院十二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吸纳地方人大、院校专家、部分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起草工作。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各方博弈,提高质量
起草组成立后,对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选定电子商务立法十六个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形成三十多份有分量、有深度、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在课题研究基础上,电子商务相关部门、地方人大、高校、电商企业、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形成四份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和两个版本的草案建议稿。起草组把广泛听取意见贯穿于起草的全过程,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草案建议稿在上述基础上整合形成草案初稿,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九易其稿,最终形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国际交流,比较借鉴,公开透明,合作共赢
认真研究梳理、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经验做法,先后召开多次国际研讨会,邀请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和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专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进行专题研讨,研究采纳国际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立法规划,年度计划,任务落实,目标明确
电子商务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分别纳入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2016年4月,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草案。此后,将草案发到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广泛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各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第49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协调沟通和修改,形成草案初审稿。201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7年10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审议。2018年6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2018年8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并高票通过。
三、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立法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子商务立法对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电子商务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电子商务立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激发电子商务发展创新的新动力新动能,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简要概括,即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调整对象、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行为(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和交付)、数据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机制、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分为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八十九条。
(二)电子商务立法注重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立法支持和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商务的新动力、新动能,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拓展电子商务发展空间,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本法认真总结电子商务的发展实践和经验,确立了促进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着力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形成的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继续加快市场化改革,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市场治理。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市场主体的创造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和规范电子商务监管,政府作用主要是引导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同时要避免不必要的监管和干预;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三是线上和线下的关系。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随着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大家在功能等同、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和无歧视无差别等原则基础上,逐步达成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共识。
四是法律规范与网络自律的关系。法律是网络自律、制订网规的依据,网络自律和网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借鉴吸收在现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网络规则的有益成分。电子商务立法将发展实践中已经成熟有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并已经取得共识的网络规则和措施作为制度确定下来,为电子商务发展实践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五是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但其中有一些制度已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电子商务立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特有的矛盾、解决其特殊性问题,当然在实际上也难以避免与其他法律交叉重复,因此,法律协调衔接尤其重要。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梳理研究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研究,大家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断深化。电子商务立法应与其他法律衔接配套,共同发力,适宜由其他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近两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及时修改完善并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在法律协调衔接中,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是注重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矛盾和问题。如关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合同特殊问题作出规定。二是注重吸收有关部门规章。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具体制度设计的合理成分,提升其效力层次。三是注重与其他法律(包括已有的和将要出台的,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法规的衔接和配合。四是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如电子签名法已经就电子签名进行详细规定,本法不作重复规定。
六是国内立法与国际规范的关系。从国际经验看,立法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通行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2001年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2005年通过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都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立法。近两年,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相呼应,全球正在掀起新一轮立法热潮,世界贸易组织已将电子商务作为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电子商务及其立法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全球化的特征,特别是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及其国际合作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必须与国际规范接轨,吸纳国际立法最新成果,规范和协调各国法律,避免和减少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和障碍,更好地促进全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三)电子商务法立法基本原则
鼓励创新原则:电子商务立法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放在首位,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为创新发展留有空间。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变化极快,立法不宜对电子商务具体业态和模式作具体规定。
公平诚信原则: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规范监管原则: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完善和创新电子商务监管。规范监管的要义在于依法、合理、适度、有效。其度的把握尤其重要,既非任意的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的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社会共治原则: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市场治理体系。
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原则: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用户数据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
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确立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但对基本原则的具体概括和表述仍存在不同认识。如在立法起草过程中曾提出市场决定原则,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各方在认识上普遍赞同政府最小干预,有的主张应将政府最小干预作为立法原则;有的则主张在当前电子商务实践中还是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府监管。在起草具体条文时,我们采取搁置争议,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做法,通过大家的研讨,争取更广泛的共识。
(四)电子商务法若干重大问题
1.科学合理界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顺利实现,关系到电子商务法总体框架设计,应综合考虑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中国的现实国情并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综合各方意见,本法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经营活动是区别是否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关键词。大家对电子商务定义的内涵普遍赞同,但对其外延即具体包括哪些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比如讨论较多的微商或社交媒体电商问题,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如网约车、共享单车,网络游戏和音视频节目等。具体问题比较复杂,应具体分析。电子商务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尽量不留法律空白;同时,有些电子商务的具体业态和模式,难以在本法中统一规范,可以由有关法规作具体规定,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如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应尽快制定微商或社交媒体电商的具体管理办法。
2.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本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据统计,通过平台经营者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本法着重对平台经营者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四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
3.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围绕电子商务的交易与服务主要有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关于电子合同,本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规则、电子合同的订立、自动交易信息系统,以及电子错误等内容。关于电子支付,本法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关于快递物流,本法明确了快递物流依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4.强化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本法主要规定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加强数据保护,保障数据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二是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等。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四是争议解决。电子商务纠纷除适用传统的方式外,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5.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本法就此专门作出规定:一是国家支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6.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本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市场治理体系。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要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全面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组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