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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黄某与陈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2017]豫15民终4280号)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经媒人李其芳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举行婚礼前后,原告共给被告家见面礼6600元、下定婚礼11000元、定日子下彩礼4000元,举行婚礼前下彩礼80000元、举行婚礼当天给压手钱8800元,合计110400元。被告陈某带到原告家的嫁妆等物品酌定40000元,三金10000元,生活中花费20000元,相抵后还有下彩礼款40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
二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与陈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黄某起诉请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令陈某、陈某某返还14140元彩礼款,处理欠妥,应予纠正。在彩礼返还上按35%返还明显不当,因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应以70%为宜。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