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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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黄某与陈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2017]豫15民终4280号)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经媒人李其芳介绍认识,双方于××××××××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举行婚礼前后,原告共给被告家见面礼6600下定婚礼11000定日子下彩礼4000,举行婚礼前下彩礼80000举行婚礼当天给压手钱8800,合计110400被告陈某带到原告家的嫁妆等物品酌定40000,三金10000,生活中花费20000,相抵后还有下彩礼款40400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

二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某与陈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黄某起诉请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令陈某陈某某返还14140元彩礼款,处理欠妥,应予纠正在彩礼返还上按35%返还明显不当,因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应以70%为宜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