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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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赠与对待([2013]蓝民初字第01230号)

2011年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经人介绍订婚,当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26000,后经介绍人从中说和原告给被告23000,订婚当日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二人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因被告杜某某与原告陈某婚后经常在外不回家还和他人有染,原告及朋友多次到被告家叫被告回家,可被告坚持要和原告陈某分手陈某现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2700元及手机,偿还借款3000,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虽已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致婚约关系无法维持,现原告陈某陈某某请求被告杜某某李某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之情形,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已共同生活一年时间且生育一个女儿之实际,故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原告主张返还手机一节,该手机是在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某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给杜某某购买的,陈某的行为应按赠与行为对待赠与行为一经做出即生效,非出现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故原告请求被告杜某某返还手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杜某某亦不同意返还,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陈某主张3000元系借款一节,原告陈某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杜某某亦不认可,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嫁妆,考虑到减少当事人讼累,本案一并予以处理嫁妆系被告杜某某的个人财产,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嫁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赠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