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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王某博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2017]皖12民终3963号)
王某博、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正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前,王某博、刘某某彼此印象较好,同居后感情不错,王某博的父亲两次把刘某某所拿40000元彩礼款如数退给王某博,之后刘某某便对王某博不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日常琐事争吵,王某博以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博、刘某某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王某博请求刘某某返还其嫁妆四组合柜一套、条几一个,予以支持;王某博请求刘某某支付其医疗费用60000元,因王某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患疾病与刘某某具有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某博称32英寸彩电一台仍在刘某某处,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判决对于王某博该部分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某博要求刘某某支付60000元医药费,非分割财产情形,且王某博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患病与刘某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王某博认为刘某某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