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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黄某某与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2018]辽14民终568号)
金某某与黄某某于2017年1月通过聊天相识,之后确认恋爱关系。2017年5月23日黄某某及亲友到金某某家认门并举办了订婚仪式,金某某及亲朋好友等多人参加,并经主事人员给付黄某某认门钱6000元及彩礼款50000元,后双方因故解除恋爱关系,金某某为请求黄某某返还彩礼款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某、黄某某自由恋爱,相处后感觉不合适,可随时解除恋爱关系,金某某、黄某某间彩礼给付违背法律规定,为减少金某某经济损失,黄某某应适当返还相关财物,拒不返还侵害了金某某的民事权利。黄某某辩称只收礼金6000元,证明材料不充分,其所提交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低于金某某证人证言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综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及银行提取现金等分析,应认定彩礼款为56000元,故依法不予支持黄某某的辩解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彩礼款是否实际给付、给付多少。虽然上诉人黄某某仅承认收到6000元礼金,而否认收到了56000元彩礼款。被上诉人金某某为证明彩礼款已经实际给付黄某某,向法院提供了金永余、刘凤文、支中绥三名证人,三证人均实际参与了双方见面仪式,三证人的证言对于彩礼款的数额及交付过程、仪式前一天金某某家里在银行取款记录等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且见面仪式时给付彩礼也是当地的风俗习惯,故上诉人黄某某提出未收到56000元彩礼款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黄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