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刘某某与勾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2017]津02民终3920号)
2016年8月31日,被告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将被告勾某某名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丽苑居住区房屋出售给被告李某某,房款为2050000元,被告李某某给付被告勾某某定金共计100000元,其中签订合同当天,被告李某某给付被告勾某某定金20000元,签订合同第二天,给付被告勾某某定金80000元。后被告勾某某拒绝出售诉争房屋,被告李某某另案起诉要求与被告勾某某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另原告与被告勾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诉争房屋于2012年购买,登记在被告勾某某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应有效。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而李某某是否能依照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考虑原告是否为权利人、相关权利人是否追认、被告是否善意等因素另行处理。经询,被告李某某已经另案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综上,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诉请主张的勾某某与李某某恶意串通以低价买卖涉案房屋并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事实,故而上诉人的诉请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0~12、14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条文注释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被撤销的婚姻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被撤销婚姻的财产问题。被撤销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3)被撤销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的婚姻被撤销的影响。
宣告婚姻无效后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