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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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2013]卫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朱某和被告王某某于20122月通过网络交友网站认识,被告王某某以胁迫的手段威逼原告与其结婚,迫于无奈,20121015日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后原告朱某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婚姻法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王某某以胁迫的方式迫使原告朱某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登记结婚,因两人无任何感情基础,且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原告朱某起诉请求撤销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结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结合,因胁迫而登记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