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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2013]卫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朱某和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通过网络交友网站认识,后被告王某某以胁迫的手段威逼原告与其结婚,迫于无奈,2012年10月15日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后原告朱某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王某某以胁迫的方式迫使原告朱某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登记结婚,因两人无任何感情基础,且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原告朱某起诉请求撤销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结婚是双方自由意志的结合,因胁迫而登记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