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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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现行《行政诉讼法》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取代了维持判决,《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4].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5].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并将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6].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7].对应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8].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9].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10].对应2018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11].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12].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13].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

[14].已被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