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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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 罪名详解

过失致人重伤罪, 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35条对本罪作了规定, 但实践中的罪名为“过失重伤罪” 。 1997年《刑法》第235 条对罪状虽然未作修改, 但在确定罪名时,考虑到已将“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而也将“过失重伤罪”相应改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 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利。

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行为。因此, 应当在专业鉴定的基础上, 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正确认定伤害的结果是否符合《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只有因过失行为造成重伤结果的, 才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 则不构成犯罪。

()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意外事件, 一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是在确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造成重伤结果的情况下, 还要进一步查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经过调查,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能力, 行为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 证明致人重伤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则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2.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都是相同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 罪过的形式不同。一个是过失, 一个是故意, 这是最本质的区别。 (2) 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故意伤害罪, 不论行为的结果是轻伤还是重伤, 都构成犯罪; 而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律不仅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伤害结果, 而且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 则不构成犯罪, 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不同。前者是致人重伤, 后者是致人死亡, 所以, 法定刑的轻重也不相同。

4. 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重伤的情形

《刑法》第235条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这是指过失致人重伤, 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 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 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 应当一律适用特殊规定。据此, 对《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过失爆炸等致人重伤的, 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 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 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人重伤的, 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致人重伤的, 都不能按照《刑法》第235条的一般规定处罚, 而应当按照上述各条的专门规定定罪处罚。

()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235条规定, 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司法机关在处理过失致人重伤案件时, 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但所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于过失重伤行为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过失致人重伤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 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 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 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