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源起
边沁功利主义学说的源头,一般认为要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美国学者诺尔曼·李莱佳德也指出,边沁是纯粹的伊壁鸠鲁派,其基本观点来源于后者是清楚而明显的。[2]那么,伊壁鸠鲁的何种思想造成了对后世的影响,需要对其内容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同时,边沁所处时代或稍早一些的思想大家,以休谟、爱尔维修、贝卡里亚等人为主要代表,各自并非相同却存有交集的领悟与洞见,对边沁的思想产生了较为直接的激励;而作为英国法律传统卫道士的布莱克斯通,在边沁心中播种下的疑问与不满,则加速了其与传统的分道扬镳。由此,也需要对这些关键人物思想的相关方面予以一番点睛式(但非全面)的研读。
一 伊壁鸠鲁
伊壁鸠鲁(Epicurus,公元前342或341—前270或271)生活在遥远的过去,对于这么一位人物,期待找到其曾经完成的所有作品,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所幸的是,在对其书信、格言集等残片的留存与整理,以及对其学派追随者文本的解读中,至少可以窥见到伊壁鸠鲁思想的部分精髓。[3]
关于快乐和痛苦。在《致梅瑙凯信(伦理学纲要)》中,伊壁鸠鲁言及,“……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端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快乐是首要的好,以及天生的好。我们的一切追求和规避都开始于快乐,又回到快乐,因为我们凭借感受判断所有的好”[4]。在此,至少可见两点:一为快乐主义,这被后世公认为伊壁鸠鲁在伦理思考中的主要见地;二为作为判断快乐的感受,这涉及了散落在伊壁鸠鲁思想中而不时涌现出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但是,伊壁鸠鲁的快乐观并非完全是正向或积极的。在这封信靠前一点的位置,他谈道,“……正确无误的思考会把一切选择和规避都引向身体的健康和灵魂的无烦恼,既然这是幸福生活的终极目的。我们做的其他一切事情,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免除身体的痛苦和灵魂的烦恼”[5]。这就揭示出了一个联结,即追求快乐与对痛苦和烦恼的规避或免除,因而说其注意到了负面或消极的意义也是容易理解的。实际上,对于某些快乐与痛苦呈现出互为因果的纠结关系,伊壁鸠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这明显地体现在其主张“不选择所有的快乐”而要“放弃”带来更多痛苦的“许许多多的快乐”之中。同时,作为对同时代人的抨击的回应,他指出,“当我们说快乐是目的的时候,我们说的不是那些花费无度或沉溺于感官享乐的人的快乐”[6]。这一反驳,还原了伊氏“快乐”的真实面目,使之从庸俗、肤浅之享受的误解中解脱出来。
关于感受与理性。如前所述,伊壁鸠鲁在把对快乐的追寻作为伦理首要之事时,就已经告诉我们经验性感受的重要性,而这在伊氏的自然天文哲思中也有类似的体现。在《致希罗多德信(论自然纲要)》中,伊壁鸠鲁强调,研究、解决问题与意见要找“标准”,要“遵循感觉”,要“遵循直接的‘苦乐’感受”。[7]在《致皮索克勒信(天文学纲要)》中,他又说,“我们从经验中的明白现象推断天上的事情……我们要注意每一种感觉到的现象,同时要区分开与之伴随的现象”[8]。可以说,伊壁鸠鲁的所谓“感受”,几乎贯穿了其在自然、天文及伦理领域的思想建构。但是,感受本身,并没有直接回答如何做到对快乐的追寻与对痛苦的规避的问题。对此,伊壁鸠鲁借用了“理性”。他宣称,“快乐……是运用清醒的理性研究和发现所有选择和规避的原因,把导致灵魂最大恐惧的观念驱赶出去”[9]。换言之,理性构成了对苦乐权衡的指导并得以促成实践中的行动。然而,可以看出,“理性”在伊壁鸠鲁这里并不具有本身的最高意义,而是充当了工具的角色。同时,尽管“感受”本身无以单独应对趋乐避苦的问题,但构成了对“理性”之审慎选择的前提性条件。“理性只是一种派生物,若没有感觉它就不能提供可靠的知识。”[10]由此来看,在伊壁鸠鲁的思想中,感受还是占据了更为重要的位置,而理性则止步于对其工具的定位。在那个充溢神秘的特别年代,伊壁鸠鲁将认识诉诸经验性感受的努力,无疑是另辟蹊径的做法。
对伊氏快乐主义思想的回顾,是在有限文本下得到的若干碎片式论断(尽管可能是最终的)。可以看出,这种快乐学说有其内部构造,以至于在当时形成了与斯多葛学派的竞争。在边沁身上,是可以看到伊壁鸠鲁思想的痕迹的,但两者之间存有巨大的鸿沟也是明显的。美国学者诺尔曼·李莱佳德认为,边沁与伊壁鸠鲁在人们对共同体的幸福是否有兴趣这点上发生了分歧,前者的态度是肯定的,而后者却似乎不这么认为。这在各自的不同形象中可以得到一个验证,亦即面向公众的“立法者”与平静归隐的“菜园哲人”之间的反差。[11]但是,更为重要也非常鲜明的,则是边沁以苦乐为基本假设,通过功利原则的详细阐发,进而形成了诸多分支性应用,建构起了功利主义思想的大厦,使得在伊壁鸠鲁这里简略与粗疏的学说走向了系统化、精致化,这才真正将两者完全区别开来。
二 其他若干重要人物的影响
在边沁生活的时代,欧洲已经历经了文艺复兴的初步解放,并正在接受启蒙运动的进一步洗涤。社会生活的巨变,造就了思维领域活跃非凡的景象,为边沁思想的成长提供了充足的养料,也为其在辨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创造了可能。
(一)大卫·休谟就道德与功利关系的阐释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作为苏格兰启蒙运动与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影响力是十分重大的。在认识论上,休谟贯彻了彻底的经验主义。他在《人性论》中对知觉的二分,即印象和观念,以及对经验之外任何存在的怀疑态度,划分了可知与不可知的界限。[12]在学术上,被认为解决了自洛克、贝克莱以来西方经验论发展史上关于认知来源的模糊性问题。[13]他在观念间联系上,所谈到的类似、时空接近与因果关系,既是对其经验主义内涵解释的深化,也促进了当时西方联想心理主义的发展。[14]这些,都共同指向了休谟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重点思考。
在《人性论》第三卷中,休谟的讨论集中到了德与恶,从中牵出了作为区别之物的道德感,并具体到“德和恶是被我们单纯地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快乐和痛苦所区别的”[15]。后世对休谟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认识,大体来自于其论说涉及了苦乐这么一个事实。而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表现出同化传统道德与功利观念的明显取向。他讲道,“社会性的德性的公共效用是它们尤以派生出它们的价值的主要因素……所趋向于促进的目的必定是某种令我们感到愉快的方式……必定或者出于对自我利益的考虑,或者出于更慷慨的动机和考虑而使人快乐”[16]。依此逻辑,休谟展开了对自己有用、直接令自己愉快及直接令他人愉快等品质的分析,将自古以来西方传统中对相关品质的内在善的设定引向对其外在善的关注,这就形成了一种所谓“德性效用”观。[17]连同休谟在《人性论》第二卷中关于情感的详细展示,使人不免产生一种疑问,即休谟思想中是否也涵括了情感主义以及道义论的内容。[18]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休谟的道德理论本质上是属于自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19]可见,对于休谟思想中显露的诸多面向,以及是否有遭致相互抵牾之困境的可能,仍待进一步厘清。
休谟的思想,对边沁是有所启迪的。边沁曾认为,是休谟关于功用的阐述提醒了他,从而激发他对“美德”事业的献身。后来,边沁又转而认为休谟的相关学说是模糊而有缺陷的。[20]对于边沁前后态度的迥异,从其学说立论上可以找到一些解释,因为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明确倡导功利原理,而将同情与厌恶原理(涵括了休谟的“道德感”)作为了反例予以说明。[21]如从上述争议中为休谟辩护的观点来看,也许边沁确实存在对休谟思想的某种误读,进而在其理论建构中将后者当作了一个靶子;又或者边沁也好,休谟也罢,都可纳入功利主义这个大的范畴,而两者的区别不过是不同理路的展示而已。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传统道德与功利论上表现出来的“休谟式”兼容,无疑成为了边沁思想灵感的扬弃之源。
(二)克劳德·阿德里安·爱尔维修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边沁认为,克劳德·阿德里安·爱尔维修(Claude Adrien Helvétius,1715—1771)建立起了幸福与快乐和痛苦的联系,最先在道德和立法事务上,将功用原则确立为正确和错误的唯一且普遍的标准。[22]边沁的积极评价,让我们对爱尔维修的卓越见识产生了兴趣。爱尔维修思想的成熟,大约在18世纪中期左右,当时的法国正处在革命前夕,风云际会,思潮涌动。对唯灵主义的批判与对唯物主义感觉论基本原理的运用,使得爱尔维修意欲创立的新伦理学遭受到以不同意识形态为支撑的多个方面的攻击,这也为其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思想武器的说法提供了市场。[23]如不考虑政治革命相关的因素,在爱尔维修的学说中,确实展现出了如边沁评价的特质。作为爱尔维修代表作的《精神论》,字里行间完全浸透了他对自爱与利益的深刻洞悉:小到个人的生活事务,中到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友谊等,大到民族和国家关系的处理,事无巨细皆源于此种考虑。他认为,“……痛苦和快乐就是道德世界底唯一动力,而自爱底感情乃是能够筑下一个有益的道德底之唯一的基础”[24]。这与其感觉观是一脉相承的,正因为人有了感性,才使得了解苦和乐以及追求自身的利益成为可能,用其原话来说,就是“物理的感受性在我们心中发生快乐底爱慕和痛苦底仇恨”[25]。而就自私心或自利心而言,爱尔维修确立了其在源头上的中立性,即并非必然导向某种事先确定之物,而是“快乐和痛苦……把那自爱底根芽栽下……发出我们底一切恶行及一切德行”[26]。
对个人利益的强调,并未引导爱尔维修走向对社会利益的排斥,尽管他承认,“众人乃只是一切个人底集合。他们只有以自己底利益作为判断地准绳”[27]。因为,爱尔维修将为着大众利益的行为视为“合法”的乃至“有德”的。[28]这就使得,如何把个人利益与社会或一般利益联系起来,成为爱尔维修意欲坚持其观点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在此,爱尔维修借助了政治和立法。他认为,“政治与立法所讨论的对象,是人民之伟大和世俗的福利”[29]。其进而指出,“……把所有的法律建立于一个单纯的原则之上,就如公众利益这个原则,这即是说,服从同一政府形式的最大多数人底利益”[30]。当然,爱尔维修意识到了时空差异会影响对利益认识的判断,因而立法者要根据时间和环境做出改变;[31]同时,立法者也要学会合理地运用报酬与荣誉。[32]由此,制度实践的重要性被爱尔维修敏锐地发觉到,并进而成为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中介。对于爱尔维修的这种论断,只能认为其是一种应然性肯定,因为就是其本人也不时地会发出因为各种因素而可能难以做到的感慨。另一不那么显眼却可归为爱尔维修思想的闪光之处,即为其明确地认为道德应当关注政治、立法,“要想对于世界有益,哲学家应当以立法家静观事物的观点去考察事物”[33]。这种关于使命的赋予之说辞,不仅符合了爱尔维修学说对政治、立法的关注,更是成为了后世追随者的伟大目标和行动指南,而边沁无疑属于众多努力者中典型的一个。
(三)切萨雷·贝卡里亚在刑事功利观上的展示
思想的长久性与广延性是难以捉摸却又十分神奇的。休谟与爱尔维修应该料想不到,他们的著作会给远在意大利的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留下深刻印象,并成为后者思想的启发与劝引之物。[34]贝卡里亚成名于《论犯罪与刑罚》,后者将其推至了声誉的巅峰。从这本小册子的题名看出,贝卡里亚的视域是专一的,仅限于刑事相关领域。因此,将贝氏视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家的观点较少,而大多将其归为刑法学家。令人惊叹的,也就是在这个领域,贝卡里亚涉猎了从刑罚到犯罪、从实体到程序的诸多议题,被后世公认为发出了刑法近代化的先声。爱尔维修认识到了,好的政治、立法应当承担提升个人以及社会利益的重任,并且也予以了若干事例的说明,但仍然停留在指向性说明的层面。须知,无论政治抑或立法,即便不考虑时空的差异,在各自名下也都应有进一步的分支性内容。而贝卡里亚,在刑事相关领域展开的论释,将法律制度对相关利益的实现予以了展析,延伸了伦理法则的触角而使之融通入世俗事务,既有继承又有剥离地成就了爱尔维修的一般教导向具体实践的“一跃”。
奠定贝卡里亚历史地位的刑法思想,主要表达出了较以往更易于理解的功利观。“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这个作为冷静考察者的研究依据构成了贝卡里亚整个思想的灵魂,抑或论述的主线。从刑罚的起源开始,贝卡里亚就宣称惩罚的权力是人们让渡自由的集结,为的是获取剩下的并希冀相对付出而言更多的自由。[35]他把刑罚的目的设定为“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6]。在当时,这是惊为天人的,古老的报应观统摄人们的思维时日太长,以至演变为一种惯习,而贝卡里亚预防犯罪观的提出,正式在学理上亦即精神的高端交流上打破了报应“常识”的垄断,引导人们在对刑罚的认识上开始朝着一种合理计算的方向前行。尽管在此之后,预防犯罪观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新的甚至近乎毁灭的挑战,但其积极的历史意义无法一概抹杀。贝卡里亚的才华,在刑罚的相称性、及时性、宽和与残酷等方面,在作为刑种的耻辱、驱逐和没收财产、死刑等方面,以及诸如法律明确性、严格执法、奖励美德、完善教育等方面,都相继得到了全面与充分的展示。[37]
掌握贝卡里亚思想的关键,如要以简练的话归纳出来,可以尝试以下这么一个表述:功利要在法律事务中得以实现,而预防犯罪恰好满足了这个要求。因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38]。贝卡里亚对刑事改革的巨大贡献,是应当肯定而不应质疑的。但也必须承认,就思想而言,比较边沁在刑事法研究上以及在政治、经济、语言等其他领域的探索,贝卡里亚无论在广度或深度上都有所欠缺。然而,贝卡里亚在边沁之前,率先打开了刑事功利的大门,这为边沁的更深入探讨提供了一个提纲。事实上,边沁的惩罚理论构成了其整体学说的中流砥柱,贝卡里亚在这方面的影响显然是厚重的,这也使之与边沁一道成为刑事古典学派中的杰出代表。
(四)威廉·布莱克斯通为普通法和自然法的辩护
在18世纪的英国,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在法学领域是享有极高声誉的。他的四卷本《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成为了全面而系统地阐述普通法法律制度的经典著作。然而,与休谟、爱尔维修、贝卡里亚等人不同,同样负有盛名的布莱克斯通,在边沁思想的形成上却起到了反向推进器的作用。
其实,边沁在学生时代就和布莱克斯通相识了。据考证,边沁去牛津上课时,就曾听过布莱克斯通讲授的英国法律课。[39]但是,也正是从那时开始,边沁将布莱克斯通视为了抨击的对象。1776年,边沁发表了《政府片论》。在这本册子里,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讽刺和厌恶毫无保留地展现了出来。在序言里,边沁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解释者”和“评论者”的界分。“前者的任务主要是叙述或探讨事实;而后者的任务则是探讨理由。”[40]边沁以此为基础,认为布莱克斯通没有区分清楚两者的不同职责而陷入了混淆之中。不仅如此,边沁甚至认为布莱克斯通没能充当好评论者的角色,而败坏了后者的名声。[41]
公正地说,布莱克斯通对于英国法的整理还是做出了相当的贡献。对于庞杂知识的梳理和使之体系化,确实需要足够的耐心和坚强的毅力而为之,布莱克斯通在这方面的努力是无可指责的。但是,仅靠布莱克斯通的努力,难以化解他所遇到的困境。因为,普通法对历史实践的强烈依赖性,是无法单凭演绎推理的方式所能够圆满完成的。[42]这样,布莱克斯通因此授人以把柄,也就不难理解了。边沁正是看到了这点,将之作为了武器来批判布莱克斯通,并开始了其生涯主要成就之一的法典编纂计划。[43]这是其一。其二为布莱克斯通是自然法的捍卫者。正是对自然法一般原理的运用,才使得布莱克斯通找到了他的普通法体系化路径的起点。[44]但在边沁眼里,自然法无异于虚幻的学说,没有涉入经验之中而显得并非其倡导者说得那么重要。边沁在此后建立的功利主义学说,基本上摆脱了自然法的束缚,而迈向了世俗之说。普通法和自然法这两方面都是布莱克斯通的骄傲,却都无一例外地成为了边沁拒斥的东西。因此,布莱克斯通并没有为边沁思维组成提供直接的营养,但从反向激励的角度看无疑加速了边沁学说的问世。[45]
除了上述的关键人物以外,还有霍布斯、孟德斯鸠、哈特莱、哈奇逊等思想家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边沁。其实,一个人思想的形成也并非仅仅是几个人的作用,与其成长的背景环境、个人的经历遭遇、接触的学说思想等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上文的探索,旨在从一连串的事件和人物中摘取出几个典型形象,提供一个外围的知识储备,以为深入探究边沁的思想做基本的热身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