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欧盟成员国对阻却法令的实施情况
尽管阻却法令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但其在欧盟层面只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具体实施还有赖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各成员国有权决定在违反阻却法令时将被施以的处罚,成员国还须修订或解释其国内法律,以便对违反欧盟阻却法令的国民采取执法行动。
在历史上,欧盟成员国实施和执行阻却法令的情况一直不一致。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等欧盟成员国根本没有制定实施法,例如法国就曾表示不愿意对持有股份的雷诺等公司实施罚款,因为这相当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英国、爱尔兰、荷兰和瑞典等成员国制定了国内实施法,并对违反阻却法令者施以刑事处罚。事实上,英国颁布的应对美国域外立法的反措施要早于欧盟阻却法令的出台,英国在1980年就出台了《保护贸易利益法案》,该法案禁止在英国开展商业活动的人遵守以损害英国贸易利益的方式管理国际贸易的非英国措施。[35]2018年12月12日,英国制定了《2018年美国域外立法(对古巴、伊朗和利比亚的制裁)(保护贸易利益)(修正)令》[36],该命令于2019年2月1日生效。该命令规定,在英国,违反阻却法令第2条或第5条属于刑事犯罪,可并处罚款。因此,相关的欧盟运营商在英国境内行事,或者是在欧盟境外行事的英国实体,违反阻却法令将构成刑事犯罪。
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成员国在国内法中规定,对违反阻却法令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根据德国法律,违反欧盟阻却法令第5条第1款构成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条例》第82条第2款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处以高达50万欧元的罚款。
在实践中,在2018年欧盟阻却法令更新之前,欧盟也曾经依据阻却法令对成员国进行调查,也有成员国对其国内企业违反阻却法令提起指控的案例,但这些案例均未进入司法程序。例如,2007年4月,奥地利对其第五大银行BAWAG提起指控,因为该银行取消了近100名古巴国民的账户以遵守美国的制裁,因此违反了欧盟第2271/96号条例。BAWAG辩称,如果不取消所有古巴人的账户,其与美国投资公司Cerberus Capital的并购业务由于违反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而一直未有进展。时任奥地利外交部长Ursula Plassnik对BAWAG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美国法不适用于奥地利。我们不是美国的第51个州。不论是欧盟,还是联合国,都没有对伊朗或古巴实施过全面的经济或联系禁运。”[37]面对奥地利公众的强烈反对,BAWAG的美国母公司被迫向美国财政部寻求豁免。[38]美国财政部于2007年5月批准了其请求,并允许BAWAG恢复与古巴国民的商业关系。[39]2007年6月,奥地利正式宣布撤销对BAWAG违反欧盟第2271/96号条例的指控。[40]
欧盟阻却法令在2018年复活之后,各成员国均出现了一些涉及该阻却法令的司法判决。然而,各国司法案例显示,欧盟成员国在解释和适用欧盟阻却法令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2018年,德国汉堡地区法院对两起涉及欧盟阻却法令的案件作出了裁决。第一个案件涉及一家电信供应商,该供应商终止了对一家伊朗银行德国分行的服务。理由是伊朗银行受到美国的制裁,电信供应商认为该银行将无法再履行支付义务。该银行表明,它可以在不使用美国SWIFT系统的情况下,通过一个有足够保障的德国账户进行支付。汉堡地区法院指出,一般来说,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终止方来说是不合理的,那么,终止方有权要求提出终止要求。但是,在该案中,电信供应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下令要求该电信供应商恢复其对伊朗银行德国分行的服务。[41]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表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无力偿债,即使这种无力偿债是由美国的经济制裁造成的,终止合同的行为也会取得成功。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家物流公司遭到美国的制裁,因此一家德国银行终止了与该物流公司的服务协议,该物流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德国银行恢复其银行服务。德国汉堡地区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明确规定,如果银行提供适当的理由,可以终止服务。这就要求理由不能是任意的,而必须是合理的,而该银行为避免受到美国的次级制裁而终止合作的做法构成了这种正当的理由。因此,法院驳回了禁令请求。德国风险法院指出,欧盟阻却法令并没有规定欧盟公司有义务在违背其商业利益的情况下继续与伊朗公司进行贸易,而是旨在确保可以在不受美国制裁影响的情况下作出此类商业决定。[42]
在意大利,同样出现了两起涉及欧盟阻却法令的案件。第一个案件涉及一家由伊朗居民控制的意大利公司。尽管所涉伊朗居民不受美国制裁,但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通知,由于担心美国的制裁,将终止对该公司提供银行服务。与德国汉堡地区法院的做法不同的是,意大利法院裁定,该银行这样做将违反欧盟阻却法令,命令该银行不得终止服务。在第二起案件中,一家意大利公司与一家伊朗公司签订并履行了一项供应合同。由于伊朗公司受到美国的制裁,最后一笔付款被意大利公司的银行所冻结。意大利法院下令解除对资金的冻结,因为美国法律在欧盟没有法律效力,而该伊朗公司在欧盟没有受到任何制裁。[43]
荷兰也有类似的案件。一家荷兰Exact B.V公司(以下简称“Exact公司”)与总部设在库拉索岛的PAM International N.V.公司(以下简称“PAM公司”)签订了分销协议,PAM公司向古巴公司分销Exact公司提供的软件。之后,Exact公司被一家美国投资公司收购,因担心继续执行协议会面临美国的经济制裁,Exact公司单方面终止了该分销协议。然而,荷兰法院命令Exact公司恢复履行分销协议,认为Exact公司及其股东因继续执行协议而可能面临美国的制裁,属于应由他们自身承担的风险,不能转嫁给PAM公司。荷兰法院还指出,Exact公司终止协议的要求可能违反了欧盟阻却法令。[44]关于这一点,有报道称,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荷兰政府目前正在调查Exact公司是否违反了欧盟阻却法令。
从以上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的案例可以看出,各国法院在涉及欧盟阻却法令的案件中重点考虑的因素不同,德国法院重点考虑的因素是美国经济制裁对公司商业利益的影响,而意大利和荷兰法院强调的是其所涉行为是不是基于被阻却的美国经济制裁法。相较于德国法院而言,意大利和荷兰法院对欧盟阻却法令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适用。鉴于欧盟各成员国对欧盟阻却法令的理解存在差异,欧盟阻却法令在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欧盟公司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风险:某些在某一成员国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在另一成员国却可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