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评论(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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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欧盟阻却法令的复活与更新

历史的发展总是充满意外的。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之后,开始改变对伊朗的政策。2018年5月8日,特朗普宣布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并恢复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措施。欧盟则强烈反对美国的这一做法。欧盟理事会在2018年8月7日颁布了第2018/1100号条例,复活了原来的第2271/96号条例,并对该条例附录中美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同时颁布了细化第5条第2款实施标准的“实施条例”和对欧盟公司和个人执行阻却法令的“指南”。

(一)更新理由

欧盟委员会在该条例序言中列明了更新阻却法令的以下理由:

1.第2271/96号条例针对第三国制定的具有域外立法效力的法律法规、基于此或由此产生的行动而制定,当这种域外立法效力妨害欧盟的自然人和法人参与第三国和欧盟之间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及与此相关联的商业活动时。

2.此条例认为,这些域外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国际法。

3.第2271/96号条例中得以适用的第三国法律法规已引用于其附录中。

4.2018年5月8日,美国宣布重启对伊朗的国家限制措施,若干措施具有域外效力,并会妨害欧盟和欧盟的自然人、法人的利益。

5.因此,为了针对这些限制措施,该条例的附件应当予以更新。

同时,在“指南”中,同样详细阐述了阻却法令制定的目的。首先,阻却法令是欧盟统一反对第三国域外立法非法影响的重要成果。其次,阻却法令旨在打击第三国域外制裁对第11条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欧盟运营商”)的非法影响。因此,其主要目的是根据欧盟法律保护欧盟运营商参与合法的国际贸易和/或资本流动以及与第三国的相关商业活动。阻却法令的基本原则是欧盟运营商不应遵守所列的域外立法,或基于此的任何决定、裁决,因为欧盟不承认其对欧盟运营商的适用性/影响。

(二)更新适用范围

针对美国对伊朗重启经济制裁,欧盟更新了阻却法令所针对的美国法律法规,这类规定体现在附录中,分别是:《199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1992年古巴民主法案》第17章第1704条和第1706条,《1996年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1996年伊朗制裁法案》《2012年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案》《2012财年国防授权法案》《2012年伊朗减少威胁和叙利亚人权法案》《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

(三)细化第5条第2款的“实施条例”

基于第5条第2款的授权性规定,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8月3日颁布了一项“实施条例”[34],用以确定该款中的实施标准,规定申请遵守外国法院要求或禁令的欧盟公司或个人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如果不遵守外国法院的要求或禁令,会导致严重的利益损失。在必要的情形下,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者提供额外的证据。欧盟委员会在评判申请书的时候,应当考虑以下标准:

1.根据利益损失的背景、性质和来源,判断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可能处于具体的危险之中。

2.是否存在针对申请者的行政或司法调查,或与附件中列举的域外立法所源自的第三国的事前和解协议。

3.与附件中列举的域外立法或后续行动所源自的第三国存在实质性联系。例如,申请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自然人或法人的参与活动隶属该第三国管辖。

4.申请人是否可以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

5.对经济活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申请者是否会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可能威胁到其生存能力或造成严重的破产风险。

6.申请者的活动是否会由于失去无法合理地被取代的、重要的投入或资源而变得过于困难。

7.是否会严重妨碍申请者所享有的个人权利。

8.是否对安全、保障、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构成威胁。

9.是否对欧盟执行人道主义、发展和贸易政策的能力或其内部政策的外部方面构成威胁。

10.在欧盟或其成员国内部或向联盟或其成员国提供战略物资或服务的安全性以及其中任何短缺或中断的影响。

11.在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及金融和经济稳定性或关键的欧盟基础设施方面对内部市场的影响。

12.损害的系统性影响,特别是在其对其他部门的影响溢出方面。

13.一个或若干成员国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及其在欧盟内部的跨境后果。

14.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四)出台《指南——关于更新阻却法令适用问题的问与答》

“指南”以问答的方式呈现,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阻却法令的解释性说明,用以指导欧盟公司和个人执行阻却法令。“指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概念,对阻却法令的含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进行了通俗的解释。第二部分是索赔事项,指出第6条索赔条款措辞非常宽泛,索赔对象不仅包括造成损害的负责人和实体,还包括其代表,从而为欧盟运营商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但具体谁可以成为索赔诉讼的被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第三部分是授权事项,该部分对申请授权遵守美国法律法规的事项进行了解释。第四部分是其他事项。该部分指出,当美国公司的欧盟子公司是根据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成立并在欧盟内设立其注册办事处、中央管理机构或主要营业地,它们受欧盟阻却法令的约束。但是,美国公司在欧盟的分支机构不受欧盟阻却法令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