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评论(第五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欧盟1996年阻却法令的内容

欧盟1996年阻却法令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促进世界贸易的和谐发展,逐步消除国际贸易的限制是欧盟成立的目标之一,欧盟致力于促进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自由流动,包括消除与直接投资相关的限制措施,而某一第三国(主要指美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试图对欧盟成员国管辖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违反了欧盟的目标与宗旨,妨害现存的法律秩序,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自然人、法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以上原因,欧盟必须采取废除、中立、阻断相关外国法令的措施,维护现存法律秩序,保护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自然人、法人的利益。

(一)适用对象

1996年阻却法令的正文共12个条款,其中第1条和第11条明确规定了其适用对象。根据第1条的规定,此阻却法令禁止附录中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法规以及基于此或由此产生的措施在欧盟境内发生效力,只要这些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法规妨害本条令第11条项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贸易或国际资本流动中涉及欧盟和第三国的商业活动的利益。

第11条明确列举本阻却法令的适用对象有以下五种类型:

1.定居于欧盟并拥有某一成员国国籍的所有自然人。

2.在欧盟注册登记的所有法人。

3.第4055/86号条例中第1款第2项下所列举的自然人和法人。

4.不在其国籍国居住,但定居于欧盟境内的所有其他自然人。

5.在欧盟领域内,包括其成员国领水、领空以及所有隶属于某一成员国司法管辖或控制之下并从事其职业交易活动的飞机和船舶中的所有其他自然人。

这五种类型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开展前述第1条中所称国际贸易或国际资本流动中涉及欧盟和第三国的商业活动中受到具有域外立法效力的法律法规妨害时,才是本条例的适用对象。

(二)主要内容

1.阻止条款

1996年阻却法令第5条规定,任何欧盟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外国法院依据附录中所列举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要求或禁令。如果不遵守外国法院的要求或禁令将严重损害自然人、法人或欧盟的利益,相关人员可以依据第7条和第8条所允许的程序向欧盟委员会申请授权全部或部分遵守外国法院的要求或禁令,此规定的适用标准依据第8条的程序进行确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遵守外国法院的要求或禁令将导致自然人或法人受到严重损害,欧盟委员会应当毫不迟延地向第8条中所规定的委员会递交按照本条例的指示所作出的合适措施的草案。

2.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规定体现在第2条中,如果本阻却法令第11条项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利益受到附录中所列举的法律法规、基于此或由此产生的行动的直接或间接妨害,相关人员应当在获得此类信息后,在30日之内向欧盟委员会汇报;法人的利益受到妨害的,由其董事长、业务经理和其他承担领导职责的人员承担汇报义务。相关人员既可以直接向欧盟委员会,也可以向其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汇报有关妨害措施的有效信息,欧盟委员会收到直接向其提交的报告之后,应毫不延迟地告知报告人员定居或登记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

3.不得承认与执行的义务

1996年阻却法令第4条规定,任何欧盟外的法院或由欧盟外的行政机关依据附录中所列举的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裁决均不得在欧盟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

很明显,第4条旨在阻断美国法院基于《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编的条款作出的法院判决和对欧盟自然人或法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在欧盟的可执行性。《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编的条款自1996年生效以来一直被美国历届总统每六个月冻结一次,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第三编的冻结状态现已发生改变,2019年4月17日,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宣布从2019年5月2日起,允许实施《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编全部内容,准许美国公民起诉那些利用其在古巴革命后被征收资产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和个人。[26]

4.索赔的权利

1996年阻却法令第6条是整个条令的基石,即所谓的索回条款(claw-back clause),该条授权因受到域外立法效力的影响而受损的欧盟自然人和法人能够索回在美国诉讼中对他们判给的包括法律费用在内的任何损害赔偿金,索赔可以对造成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任何其他实体,或其代理人和中间人作出。获得赔偿的方式可以采取扣押和出售上述人员在欧盟的资产(包括在欧盟注册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

5.成员国确定违反本阻却法令相关规定的制裁措施的义务

根据1996年阻却法令第9条,如果欧盟自然人或法人违反本阻却法令的相关规定,则应受到制裁,欧盟委员会将制定制裁措施的义务赋予了各成员国,但对制裁措施提出了有效性、合比例性和具有威慑力的要求。

由于本阻却法令不能覆盖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想要保护的所有自然人和活动范围,仅仅依靠本阻却法令并不能恰当地回应《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因此,在本阻却法令颁布的同一天,欧盟委员会还颁布了另一个条例——基于《欧盟条约》第J.3和K.3条的《联合行动》。[27]该条例在序言中阐明其与第2271/96号条例共同构成一个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各自权限在内的完整的体系,该条例一共有3个条款,最重要的第1条规定,每个成员国应当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保护第2271/96号条例第11条所述的受到其附录中法律法规影响的欧盟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

(三)欧盟阻却法令的暂时搁置

欧盟颁布阻却法令后,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在“道达尔公司案”中,由于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于1997年签署了一项价值20亿美元的天然气合同,美国马上表示将依照《达马托法》对其进行调查。欧盟和法国政府一致为道达尔石油公司撑腰。欧盟委员会公开声明,美国制裁道达尔石油公司是“非法的,不能接受的”,欧盟将动用阻却法令拒绝执行。前文所述的意大利电信公司STET和美国ITT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之后,欧盟也立即表示将根据第2271/96号条例对该事件进行调查。[28]

此外,欧盟还寻求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来对抗美国的域外经济制裁。1996年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后,欧盟迅速作出反应,于当年10月向WTO提起争端解决请求。[29]欧盟指称,美国的域外制裁措施排除了欧盟成员国根据WTO《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享有的与古巴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

在欧盟国家的坚决抵制之下,美国政府不得不对《达马托法》的实施网开一面。在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案中,美国总统克林顿顶住了美国国会的压力行使了免除权(waiver),免除了《达马托法》第4条对道达尔石油公司的执行。另外,对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等欧洲公司在伊朗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计划,美国国务院尽管一直给予高度关注,但都没有采取行动。[30]

1997年4月11日,欧盟和美国达成了“欧盟与美国关于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和《伊朗利比亚制裁法》的谅解备忘录”[31]。1998年5月18日在伦敦举行的欧盟和美国领导人会议上,双方又达成了一项“跨大西洋政治合作伙伴关系协议”(Transatlantic Partnership on Political Cooperation),从而给予了欧盟国家在实施《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上的一定豁免权。而欧美国家则投桃报李,撤回了在WTO对美国的起诉。欧盟阻却法令此后也长期无用武之地。[32]

2009年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演变和欧盟外交政策的转变,欧盟也不再强烈反对美国的经济制裁政策,甚至开始予以配合。[33]2015年,经过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德国的努力,终于达成了《伊核问题全面协议》。根据该协议,美国暂停了对伊朗的一些制裁措施。这样一来,欧美之间在经济制裁领域的冲突与对抗趋于缓和。欧盟阻却法令的实施暂时被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