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空间与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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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村落文化环境与空间

文化与文化环境密不可分,唇齿相依。本节厘清二者的关系,并阐述村落文化创造、存续和保护的空间实践特征。

一 文化、文化环境与村落文化存续

前述基本概念界定部分提到,关于“文化环境”的定义众说纷纭,不同学科有不同的解释。“环境”一词既是地理、生态学概念,又衍生为哲学、文化、社会范畴。从人类学的整体观理念出发,文化环境不能脱离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存在,各为文化整体中不可分割之要素。文化环境是指文化产生、发展、维系和演变的整体环境与氛围,是人类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创造的,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又对日常生活、文化活动、社会发展起到关键的制约作用。

(一)文化环境与文化生态

由于本书的“文化环境”概念主要针对村落与民间文化,因此某种程度上与“文化生态”一词同义,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均以整体观关照文化要素及其存在环境。方李莉最早提出文化生态失衡的问题,并对“文化生态”进行了定义和阐发:“人类所创造的每一种文化都是一个动态的生命体,各种文化聚集在一起,形成各种不同的文化群落、文化圈、甚至类似食物链的文化链。它们互相关联成一张动态的生命之网,其作为人类文化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身的价值,为维护整个人类文化的完整性而发挥着自己的作用。”[29]这个概念的基本涵义是把人类文化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生态系统,各种文化事象、文化链、文化圈、文化群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刘守华认为:“民间文化生态的构成有两项基本特征:第一,它是围绕某项民间文化活动,由相互关联的各个方面构成的互动体系。不论何种民间文艺样式,它都不可能脱离相关的社会人文条件而孤立存活。第二,它以活态呈现,楔入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间,发挥着自己的特殊功能。其运动变化既是自发的,又有着一种内在动力使它世代传承不息,具有持续稳固的生命力。”[30]对“文化生态”的论述往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村落文化保护联系在一起,其核心是认为文化事项与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相互依存,应进行整体性保护。但文化生态与文化环境仍有微小区别,概而言之,前者关注文化要素与整体的关系,以及文化在生活环境中的原生状态、活态传续;后者除关注文化部分与整体之关系外,还关注文化产生、发展之内外环境结构及其演变,包括地理生态、民族关系、文化互动、社会环境、国家政策等等。

(二)文化与文化环境

文化与文化环境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体现如下:

1.文化与文化环境相互涵括,相互作用。文化环境既是文化创造的结果,在历史长河中又逐渐积淀为文化创造的特定环境和先决条件。换言之,一方面,某种文化事项与文化环境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前者受到后者的制约;另一方面,从广义而言,文化环境又是文化活动的创造物,隶属于人类文化的整体。有学者指出:“文化由文化创造活动、文化环境即这种创造活动之成果的总和、文化心理三方面构成。一个社会的文化环境是由文化创造活动造成的,它又决定性地影响同代特别是下一代的文化心理,因为下一代的文化心理是既定的文化环境的产物,而下一代的文化心理决定了对上一代的文化创造活动及由这些活动成果形成的文化环境的态度。文化的发展,就是借助文化创造活动,文化环境和文化心理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通过文化在一代代之间的传递中得到实现的。”[31]

2.文化与文化概念的功能性与结构性的区别。文化通常被看作一个功能性的概念,例如接受度比较高的英国人类学家泰勒于1871年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提出的复合型文化概念:“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32]在这个概念中,文化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各种活动的结果、技能和习惯的复合体。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需要说”认为“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风俗——人体的或心灵的习惯,它们都是直接地或间接地满足人类的需要。一切文化要素,若是我们的看法是对的,一定都是在活动着,发生作用,而且是有效的”。[33]在这个概念中,文化是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技能、习惯和风俗而存在的,有着特殊的功能。这两个经典的人类学文化定义均偏向功能性,注重作为人类活动成果、产品、表征的文化层面。

文化环境是“从环境的角度去把握社会、文化,主要的不是功能性概念而是结构性概念,从环境角度去把握的文化,不是作为结果出现,而是作为既定的存在、作为影响人类活动的原因条件出现”。[34]因为并非所有文化结果都能成为往后人类活动的条件,这其中还涉及时代变迁、文化选择、文化适应、文化淘汰等问题,例如某些原始宗教、古代风俗、制度文化便不会成为主要的现实文化环境。当然,前已述及文化环境亦是文化活动的结果之一,但其概念的“结构性”主要是指文化与文化环境既自成体系,又相互作用的结构关系。如果文化是一张“意义之网”,文化环境则是支撑这张网牢固架构的支撑点或曰“力量场”,更着重于更广阔范围内的环境、条件和氛围,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文化与文化环境的结构性关系也是一种生态位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有机动态的文化生态系统。

对于村落社区来说,其创造的文化包括选址依据及景观理念、衣食住(民居、公共空间、其他建筑)行等物质文化,社会组织、村规民约等制度性文化,婚丧嫁娶、节庆、音乐舞蹈、手工技艺、宗教信仰等非物质文化等,以物质、非物质、符号等形式为表征。这些表征共同构成了每个村落独特的文化特性、文化环境和文化空间,为村落社区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使村落既从属于某种区域文化,又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良性的内外部文化环境是村落文化保持活力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 文化遗产的空间属性与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的空间实践

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本身就贯穿着“空间”的属性,我国各类遗产保护工作如火如荼,近年来提出的“传统村落”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新型遗产,更无法回避“空间”问题。运用人类学的空间理论进行研究,有助于传统村落遗产保护实践打破窠臼,构建保护新模式,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法律词汇“遗产”承继而来的“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和演变过程,历来就贯穿着“空间”的维度。其中“遗址”“场所”“场域”“文化场所”“文化空间”“文化景观”等相关概念都凸显了文化遗产的内在空间属性。1954年的《海牙公约》是全球第一个武装冲突情况下全面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和公约,其中首次提及“文化资产”(cultural property),将其定义为:“对每一种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资产;考古遗址(site)……”[35]1964年的《国际古迹遗址维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定义了“历史纪念物(historic monument)”的概念:“不仅是单项建筑,包含任一种独特文明、一项重要发展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场所(site)亦属此列。”1972年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古迹、建筑群、遗址(场所)”三类,其中场所(site)被定义为:“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36]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文化遗产中“site”的重要性,其既指建筑等物质空间、地点,也包含其中孕育的独特文明。

相关概念“文化景观”也具有“空间”的物质、社会、精神的多维含义,是人与自然空间互动的产物。文化景观在1992年的第16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正式被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与遗产运河、历史街区和文化线路同属世界遗产中的四种特殊类型,现已有40多项,中国的庐山、五台山、哈尼梯田等便属此列。文化景观被定义为:“人类社会和聚落长期凭藉自然环境之给予和限制,以及持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力量影响下的有形证据。”[37]文化景观遗产联结了人、自然与文化,“扩展了我们关于生物与文化多样性相互交叉关系的思维,指引着未来人与环境关系的发展方向”。[38]重点就在于保护人与自然互动的过程和产物,既是人类认知、利用自然空间的过程,也是人类运用自身的意义体系构建多维空间并进行空间生产的过程和结果。

“场域”本是一个社会学、人类学概念,指与社会互动相联系的自然或人工化了的环境,以及其中的社会关系和网络。2005年颁布的《遗产结构、场所与地区的场域维护西安宣言》将“场域”引入世界遗产保护中:“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场域,setting)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39]“场域”是对文化遗产景观完整性、整体性原则的全面注解,比“场所”更关注文化遗产的整体环境,包括实体和视觉的“环境空间”及其相关的经由人与环境相互作用所创造经济、社会、文化实践。这一概念事实上与人类学对空间的认知如出一辙,强调文化遗产空间是自然地理或人为环境,同时也包括社会关系、文化习惯、宇宙象征、政治经济条件、意识形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文化空间”概念进一步彰显了遗产的空间属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表述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40]在这之后,专项名词“文化空间(场所)”[41]便被频繁提及,国内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出台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定指南》明确了“文化空间”的具体含义:“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42]“文化空间”这一概念更具有人类学“空间”概念的理论内涵,因为其首先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产生和传承的物质空间或场所。文化空间类非遗是包含了自然空间或物理空间、时间、历史、文化表现形式、人类活动的“活态空间”,如果只有物质景观或空间存在,而无人类活动也即社会空间和精神空间便是枉然。因此,“文化空间”一词凸显了“空间”概念的动态和社会意义。

传统村落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聚合的村落空间在唤起民众集体意识和认同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凝聚作用,其空间意义远远超出一个聚落或建筑群的物质性意义。传统村落遗产作为我国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外的第三类遗产,以其综合性与整体性为大量的传统村落找到了保护与发展之路。以人类学的空间视角观之,视传统村落为一个动态的生态系统,关注村落内外空间和环境的动态演化与发展,进行整体性的空间化保护实践,才能体现村落真正的空间意义,让文化遗产扎根于村落社区。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事实上就是一种空间生产实践,在申报各类以村落社区为传承场域的遗产并进行传承保护实践的过程中,村落物质空间或被改造,或被重组,文化空间中的传统被挖掘出来或衍生出新的表现形式,被赋予新的意义;而村落内部的各种空间组织机制也会依据其传承、演化规律做出相应的回应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