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改与集体化时期(1949—1965年)
这一时期的数据资料并不多,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一些官方统计数据和学者的村庄调研案例中,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家庭户规模和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
一 家庭户规模
图3—1显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家庭户规模的变化趋势, 1949—1965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为了更清楚地显示新中国成立后家庭户规模的变化,本章引入中华民国内政部人口局1947年的家庭统计数据。[10] 从图3—1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家庭户规模相比1947年,有大幅度的下降。1947年户均人口规模为5.35 人,1953—1965 年则从未超过4.60人。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运动和“四清”运动,不断削弱传统私有制经济下家庭的农业生产职能,从而动摇联合大家庭存在的基础。集体经济制度下,家庭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家长权威削弱,子女对大家庭的经济依赖降低,有分家倾向;而父母为减轻负担、减少家庭矛盾也愿意分家。1958—1960 年的集体食堂制度更进一步冲击了传统大家庭“共灶合餐”的习俗;而“四清”运动则是对传统道德伦理和家长地位的又一次重大削弱。[11]
图3—1 改革开放前历年家庭户规模(单位:人)
资料来源:1947年的数据由中华民国内政部人口局统计;1949—1988年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
进一步对这一时期内部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图3—1),则不难发现,家庭户规模在1953—1959年总体呈上升之势,其后两年则相对而言有较大幅度下降,1962年之后又开始上升。两次规模上升是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技术进步、社会安定背景下生育率上升、死亡率下降的结果;而1959—1961年的家庭户规模下降趋势则是三年自然灾害期间经济困难、口粮供应紧张、生育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的直接反映[12]。
表3—1 三次人口普查的家庭户规模 单位:人
资料来源:转引自马侠《中国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分析》(《人口研究》1984年第3期),其统计出来的三次人口普查数据与《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略有差异。
城乡之间的差异也值得重视。从表3—1的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看, 1964年、1982年市镇家庭户规模小于乡村,这与我国历史大多数时期的城乡家庭差异趋势是相符的。但1953年的乡村家庭户规模低于市镇这一现象,却是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重大制度变革背景下农村大家庭分家、家庭户大量增长的产物。[13] 在这三次人口普查中,乡村家庭户规模逐步上升,市镇则大幅度下降。城乡家庭户规模变化方向呈相反趋势,很大程度上与生育率有关,乡村总和生育率长期高于城市,且在1964年以后城市总和生育率的年平均下降速度远高于农村。[14]
二 家庭类型结构
有关家庭代数结构和人数分布的数据比较缺乏,但一些经典的村庄调查则为我们揭示了这一时期农村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自1936年在江村进行经典的人类学田野调查后,费孝通随后又对江村进行了多次回访,并对家庭类型结构的变迁进行了比较。1936 年、1950年、1964年的数据显示,江村的核心家庭所占百分比分别为23.7%、32.3%、44.7%,核心家庭逐步上升,并在逾十年的集体化进程后一跃成为最主要的家庭类型结构;而直系家庭的百分比则逐步下降,分别为45.4%、35.5%、20.5%;复合家庭则在江村一直不多见,百分比分别为3.3%、4.9%、2.4%。在观念意识上,江村农民将直系家庭作为其主导的家庭类型结构,父母一般会与一个已婚的儿子共同居住。[15] 导致直系家庭减少、核心家庭增多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集体化将家庭生产职能剥离到集体;[16] 二是40 年代末期江村人口增长导致60 年代核心家庭增加;三是农村副业收入下降、经济困难导致两代之间尤其是婆媳之间关系紧张。[17]
王跃生考察了自1930年以来冀南五个村庄家庭类型结构的历史变迁。[18] 王跃生与费孝通对核心家庭的定义有所不同,王跃生将“夫妇中只有一方健在同子女组成的家庭”归为核心家庭,而费孝通则将这种情况归为残缺家庭。冀南五村庄核心家庭所占百分比总体高于江村,残缺家庭则低于江村,部分与统计口径的差异有关。两者在直系家庭、复合家庭方面统计口径比较一致。从数据上看,在1956年以前,冀南五村庄直系家庭所占百分比总体上比江村低;复合家庭相比江村更高一些。不过,传统大家庭逐渐解体、核心家庭比例上升的历史趋势在冀南五村和江村则是一致的。冀南农村家庭类型结构变迁具体表现为:复合家庭所占百分比,从土改前、土改(1946年)、高级社前夕(1956年)到1966 年,依次降低,甚至在部分村庄消失;直系家庭占比在1956年及以前一直比较稳定,然而到1966年,受“四清”运动“破四旧”“立四新”的影响,在部分村庄有大幅度下降;核心家庭占比则逐步上升。家庭类型结构的变迁,总体上受到土改、农业集体化和政治运动的影响。1966 年,冀南五村庄的核心家庭占总体比重在61.2%至71.7%之间,直系家庭在12.6%至23.7%之间,复合家庭在0 至1.6%之间。同一时期浙江萧山和湖北洪湖两个村庄的核心家庭占总体比重分别为60.2%、63.2%,直系家庭分别占21.9%、32.7%,复合家庭分别占1.2%、0.5%。[19] 这两个村庄核心家庭、复合家庭占比与冀南五村庄接近。
另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家庭结构核心化的大趋势下,农村的家庭户规模却略有增长。一方面,土改、集体化、“四清”运动削弱传统大家庭的生产职能和大家长权威;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尽管中间穿插了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医疗技术的进步、社会安定,总体上促进了生育率的提高和死亡率的下降,从而导致传统大家庭瓦解与家庭户规模增长并存的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1983年组织的“五城市家庭调查”有助于我们了解该时期城市家庭类型结构的变迁。此次调查对调查对象结婚时婆家和娘家的家庭类型结构进行了询问,从中我们可以勾勒出不同时期的情况。女性婆家核心家庭占总体比例,在1958—1965年相比之前略有上升,复合家庭占比则有所下降。女性娘家的核心家庭占比在1950—1965年呈逐步上升趋势,直系家庭占比则在1954年后开始下降。[20] 从这个数据看,城市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至少在民国时期就确立了;城市家庭在这一时期也呈现出一定的家庭核心化趋势,但变化幅度比农村小;与新中国成立前的家庭类型结构相比变化趋势也并不明朗。当然,因为一些新婚家庭在婚后可能不会立即与父母分家,所以这种推算方法可能低估核心家庭的比例,在评估女性婆家的家庭类型结构变化趋势时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
三 小结
综上所述,在土改与集体化时期,家庭户规模相比新中国成立前有大幅度下降。在该时期内部则呈现“上升—(短暂)下降—上升”的趋势。在城乡之间,则体现为市镇家庭户规模不断下降、乡村逐步上升的相异路径。该时期乡村家庭户平均规模在家庭核心化趋势下仍有所上升,与1949年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安定、医疗技术进步等大背景下生育率上升、死亡率下降有关。从农村家庭类型结构看,则展现了传统大家庭解体、家庭核心化的大趋势。土改、农业集体化和“四清”运动是导致农村家庭结构变化的重要因素。城市家庭类型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导,在这一时期内也有一定的家庭核心化趋势。不过从数据看,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在民国时期就确立了。当然,由于历史统计资料的限制,我们尚难以演示该时期家庭代数结构和家庭拥有人数分布的总体情况和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