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品安全性的监控
一、食品安全性控制与人类食物链
随着新食品资源的不断开发,食品品种的不断增加,生产规模的扩大,加工、消费方式的日新月异,贮藏、运输等环节的增多,以及食品种类、来源的多样化,原始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食物链变得更为复杂,逐渐演化为今天的自然链和人工链组成的复杂食物链网。这一方面满足了人口增长、消费水平提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饮食风险增大,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成为现代人类日益重要的社会问题。
现代人类食物链通常可分为自然链和加工链两部分。从自然链部分来看,种植业生产中有机肥的搜集、堆制、施用等环节如果忽视了严格的卫生管理,可能将多种侵害人类的病原菌、寄生虫引入农田环境、养殖场和养殖水体,进而进入人类食物链。滥用化学合成农药或将其它有害物质通过施肥、灌溉或随意倾倒等途径带入农田,可使许多合成的、难以生物代谢的有毒化学成分在食物链中富集起来,构成人类食物中重要的危害因子。由于忽视动物保健及对有害成分混入饲料的控制和监管不够,可能导致真菌毒素、人畜共患病病原菌、有害化学杂质等大量进入动物产品,为消费者带来致病风险。而滥用兽药、抗生素、生长刺激素等化学制剂或生物制品,使其在畜产品中微量残留,进而在消费者体内长期超量积累,产生副作用,尤其对儿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从加工链部分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蔬菜、水果、肉、蛋、乳、鱼等应时鲜活产品及其它易腐坏食品,在其贮藏、加工、运输、销售的多个环节中如何确保不受危害因子侵袭而影响其安全性,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始终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不能有丝毫疏忽。食品加工、包装中滥用人工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也是现代食品生产中新的不安全因素。在食品送达消费者餐桌的最后加工制作工序完成之前,清洗不充分、病原菌污染、使用调味品、高温煎炸烤等,仍会使一些新老危害因子一再出现,形成新的饮食风险。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性中的危害因子,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其中某些有害物质或成分特别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受到高浓度毒物之害。认识处在人类食物链不同环节的可能危害因子及其可能引发的饮食风险,应用食品毒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掌握其发生发展的规律,是有效控制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基础。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设施和能力基础。当前我国已开始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而将原来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经过2013年的机构调整,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高度集中到两个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我国建立了一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3年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官方网站公布,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呈现出新面貌,为保障食品安全、提升质量水平、规范进出口食品贸易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
我国政府于2001年建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生产许可制度,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质量管理、贮存运输、包装标识、生产人员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二是强制检验制度,即要求企业履行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能出厂销售的法律义务;三是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后将以SC开头,这将标志着既饱含荣誉又备受诟病的QS告别了历史舞台。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性监管注重过程管理,建立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追溯技术体系、全程监管和防范体系等在内的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同时政府部门在强化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做着不懈的努力,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健康。
三、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差距
在美国和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针对微生物、病原体,而在我国主要是化学品危害,所以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更为艰巨。2013年,我国正式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然而我国在相关的监管机构体系设置、协调机制、法律规范、执行力度等多方面还有待规范和完善,与美国、欧盟等较为完善和成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和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是按精简高效原则设置的,满足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在该体系中,有一个高度权威管理机构构成体系的核心,组织引导其它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相比之下,我国采用的多部门管理格局存在着诸多弊端,而且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现象。
(二)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体系作为一种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也推荐把HACCP制度作为有关食品安全的世界性指导纲要。美国和欧盟已强制实行HACCP,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加工控制系统与微生物检测规范,保障了食品安全。我国由于对HACCP的认识不足、技术力量薄弱、食品企业工业化程度不高等原因未能大范围推行HACCP,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很多时候只能做到“事后惩罚监控”,很难做到“防患于未然”,即过程监控。
(三)食品安全监管标准
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经济技术实力强和食品质量技术检测水平高,对畜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农药残留的标准要求等都远远高于我国。此外,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标准还不健全,未形成科学、完整的标准体系。许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没有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亟待提高。而且,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性。
(四)生产方式和环保意识
食品的安全性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密切联系。在美国和欧盟的一些国家,种植业、养殖业等均实行家庭农场经营,经营趋于规模化,便于统一监管;而且生产者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注重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在我国,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多为农户分散生产,实行小规模经营,不便监管;而且生产者缺乏环保意识,这也会影响食品的安全性。
四、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
(1)强化政府监管,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制。
(2)加大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3)研究、开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时发布有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4)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控制水体、空气、土壤的污染,改变当前食品污染状况。
(5)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污染、安全、优质的绿色食品。
(6)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发源端。例如减少农产品的污染情况,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及其它化学品。
(7)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能得到及时的收缴、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进饮食习惯,革除不科学、不文明的饮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变食物等。
小结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的社会性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性的管理控制,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的保证。历史的经验和国内外的发展形势都说明,确保食品安全性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针对食品安全性问题建立完善的立法;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类化学品,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来重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会稳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