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9项任务。
(1)制度建设。制定与各类水土保持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建立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和有约束力的水土保持法规制度体系,为水土流失防治、水土保持监督、行政管理等各类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2)功能区划定。按照《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易发区、25°及以下禁止开垦坡度、植物保护带等。
(3)调查监测。组织开展流域、区域和全国等不同尺度的水土流失状况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土流失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宏观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4)行政许可。《水土保持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主要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5)监督检查。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依法对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或活动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建设单位(个人),主要检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6)行政处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为了实现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经过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所作的针对其特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7)行政征收。县级以上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以及地方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办法和标准,对生产建设单位或活动主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主要包括核定、催缴、征收、管理和使用等。
(8)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地方或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水土保持法》设定的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和没收违法所得3类。
(9)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水土保持法》设定的行政强制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水土保持行政代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