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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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践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职权法定、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公众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公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联系方式等;二是对生产建设单位(个人)的要求、义务、责任及其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等进行公开等。公开原则的基础是信息公开制度。

公正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所确认的标准和规则公正,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不得因人而异;二是管理行为公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对任何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执行同一规则。公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是规则公正,没有规则公正,就无行为公正可言。

(2)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均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设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行使权力都应当具有明确的授权。非依法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权限,非依法行使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行政处理等职权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职权与公民权利是不同的。公民权利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但是,公民要在社会公共道德范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职权法定则意味着法律、法规、规章未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主体不得为之。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即被监督对象,向其说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在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法定授权的机构在履职实践中要注意协调好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要对生产建设单位(个人)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的实体性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对生产建设单位(个人)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4)高效便民原则。高效原则是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时,要突出重点,提高效率,既要实现预期的监督管理目标,又要尽可能避免重复,减少对监督管理对象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

便民原则要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关或机构在做到文明监督的同时,也要做好服务工作,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检查,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同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公益性的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