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7年,全国河湖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河道采砂管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等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
为切实加强长江岸线保护,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第60号)要求,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自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1642号),组织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直辖市)对长江干流河段已建、在建岸线利用项目开展全面自查,摸清岸线利用项目现状情况。
二、强化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水利部高度重视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一是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督促沿江各地逐级逐段明确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现场监管3级责任人,按照分级分段原则设立长江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相继开展长江干流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回头看”,长江干流宜宾至扬中段巡江检查、许可采区专项检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检查,督促沿江各地深化部门和区域协作,严格落实采砂规划,建立健全河道采砂联防联控长效监管机制。三是推动非法采砂入刑实践,强化执法打击。先后组织开展“两会”前统一清江行动、湘鄂边界水域和重庆江段执法打击行动、汛末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长江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可控。四是配合开展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取缔一批非法砂石码头,切断非法采砂上岸途径,强化源头治理。
三、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
2014年9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303号),明确在2017年年底前建成一批河湖管护制度健全、主体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到位、监管有力、手段先进的试点县、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河湖管护长效体制机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推荐,水利部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46个县、市为第一批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县(市)。截至2017年年底,各试点县、市已基本完成试点任务,目前正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刘江 叶飞 李善德 执笔
祖雷鸣 刘六宴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