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扎实推进
2016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在河北省先行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以便为全面推开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效果
2016年5月,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三部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多来,试点总体平稳有序,与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其他改革措施配合、协同推进,取得了明显效果,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的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是规范了水资源管理。通过水资源税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取水许可管理,以往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主动申领了取水许可证。一年多来,河北省累计补发取水许可证4300多套,从源头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取用水监管难题,促进了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是增强了用户节水意识。水资源税改革后,通过调高地下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增强税收刚性约束,税收引导节约用水的调控作用日趋显现。高耗水企业主动加大节水设备投入力度,配备污水处理和水循环利用设施,大大提高了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了生产耗水量,以水定产、适水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如河钢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每年可节水1400余万m3;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主动转变取用水方式,减少取用水量,部分地区特种行业取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三是抑制了地下水超采。水资源税改革后,通过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促使许多企业由抽采地下水转为使用地表水。2017年,河北省地下水取用水量较上年降低6.6%,全省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同时增强了对南水北调水的消纳能力。
总体来看,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为其他省份改革积累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扎实推进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的部署,三部门在总结河北省试点经验、全面了解各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情况及参与改革试点意愿的基础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试点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从水费向水资源税平稳过渡,《实施办法》明确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原则。
一是税费平移,不增加正常用水负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向征税的平稳转换。
二是注重调控,促进用水结构优化调整。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区分不同用水类型设置差别化税额标准,对地下水超采区、高耗水行业、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增强执法刚性,形成有效约束机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
三是适当授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状况,在统一税政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标准、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等管理权,授权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增强地方参与意识,调动地方积极性。
四是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的省份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全面设计、稳步推进改革,为今后择机在全国范围推开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二)试点总体情况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的1/2,是全国超采区最为严重的地区。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扩大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选择的9个试点省份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为华北地区,其他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除属于南方丰水地区的四川省外,其他8个省份均不同程度存在地下水超采情况。
(三)试点主要内容
考虑到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较好,试点政策基本合理,本次扩大改革试点比照河北省试点有关政策。
一是明确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二是明确税额标准确定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地水资源费的最低征收标准。《实施办法》明确9个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按水资源费标准平转,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试点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发电用水水资源税税额统一确定为0.5分/(kW·h),跨省水电站一方为非试点省份且水资源费标准与税额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用水类型,制定了水资源税减免政策。其中,六种不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况分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临时应急取水。六种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况分别为: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的等。
四是明确了合理的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五是明确了收入归属和经费保障。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为保障水资源费改税后相关工作有序开展,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目前,扩大试点工作进展总体顺利,9个省份全部制定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建立了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平台等,为完成试点任务开了好头、打好了基础。
汪习文 姜楠 李海长 赵诗月 执笔
杨昕宇 付涛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