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构成。
我国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见表1-1~表1-4。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建设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国家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表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表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注:建设部现已改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表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表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的,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1.《建筑法》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的颁发实施,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例如,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等五项制度。它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开始实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过渡。它不仅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我国一贯的安全工作方针给予了肯定,而且还解决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问题。
2.《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又对其进行了修订,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在正面强调从业人员应该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的同时,赋予从业人员权利,也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为一切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进行。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有其突发性、紧迫性,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制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条例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是强制性行业标准,2011年12月7日颁发,2012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采用了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03年正式实施。在此基础上,2010年5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575号公告批准、发布了该标准。
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科学地评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标准中的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对建筑施工企业生产保障的具体的基本要求编制而成。编制时,还结合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力求各项规定要求的一致性。
标准的编制使评价方和被评价方均有统一的标准可依,被评价方参照标准可找出自身不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提高;评价方根据标准进行系统的客观的评价。这样,一方面帮助施工企业加强管理理念,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的主动控制,促进施工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评价的完整体系,转变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实效,促进安全生产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