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北京水资源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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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中期直隶地区水利营田事业的兴起与转折

康熙一朝对于直隶地区的水利治理可以说奠定了基础,但康熙皇帝本人对于直隶地区营建水田始终持一种谨慎态度,认为南北有异,不可轻举。雍正皇帝即位后,出于“直隶地方,向来旱涝不备,皆因水患未除,水利未兴所致”[1]的考虑,“于畿辅水利尤多区画”[2]。雍正三年(1725年)夏,直隶大水,同年,雍正帝命怡亲王及大学士朱轼前往实地查勘。经多次实地查勘以后,怡亲王及朱轼等人对于直隶地区诸河流域的情况有了深入了解,并绘制详图,认为“直隶之卫河、淀河、子牙河、永定河皆汇于天津州大直沽入海。此直隶水道之大略也”,此后在经过一番统筹规划后,提出“浚治卫河、淀池、子牙、永定诸河”[3],上疏呈各河流域治理方略,主要有疏浚深广、多开引河、在危险河段加固堤坝、在海口修建闸坝等方法。进而又提出“于京东之滦蓟、天津,京南之文霸、任丘、新雄等处各设营田专官”[4]以营建水田。雍正对怡亲王及朱轼的工作非常满意,认为“从来未有之工程,照此措置,似乎可收实效。具见为国计民生、尽心经画。甚属可嘉,著九卿速议具奏”[5]。此后,怡亲王及朱轼等又多次上疏,分别就畿南、京东、京西等地水利治理及营田事物等情况上奏。雍正四年(1726年),根据怡亲王的建议,将京畿水道分为四局,“以南运河与臧家桥以下之子牙河、苑家口以东之淀河为一局,令天津道领之;苑家口以西各淀池及畿南诸河为一局,以大名道改清河道领之;永定河为一局,以永定分司改道领之;北运河为一局,撤分司以通永道领之”[6]。并设水利营田府,命怡亲王总理其事。雍正五年(1727年),又将原先营田四局加以调整,分立四局,为京东局统辖丰润、玉田、蓟州、宝坻、宁河、平谷、武清、滦、迁安等九州县营田;京西局统辖宛平、涿州、房山、涞水、望都、唐县、安肃、安州、新安、霸州、文安、大城、任丘、定州、行唐、新乐、满城等十七州县的营田;京南局统辖正定、平山、井陉、邢台、沙河、南和、磁州、永年、平乡、任县十州县的营田;天津局统辖天津县和静海、沧州部分滨海地区及兴国、富国二场营田。[7]

其后又多次增派官员,调整人事,明确赏罚等以保证营田水利事业的顺利进行。经过一年的营建后,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怡亲王在给雍正皇帝的奏疏中,提到“据各处陆续呈报:营成京东滦州、丰润、蓟州、平谷、宝坻、玉田等六州县稻田三百三十五顷,京西庆都、唐县、新安、涞水、房山、涿州、安州、安肃等八州县稻田七百六十顷七十二亩,天津、静海、武清等三州县稻田六百二十三顷八十七亩,京南正定、平山、定州、邢台、沙河、南河、平乡、任县、永年、磁州等十州县稻田一千五百六十七顷七十以上,官营稻田三千二百八十七顷三十七亩。其民间亲见水田利益,鼓舞效法自营己田者,如文安一带多至三千余顷,安州、新安、任丘等三州县多至二千余顷。且据各处呈报,新营水田俱系十分丰收,田禾茂密,高可四五尺,颖栗坚好。每亩可收稻谷五六七石不等。”[8]据这尚不十分全面的数据统计,官方民间总共营建的水田亩数不可谓不多。而据《清史稿》更为详细的记载,表明“自五年分局至七年,营成水田六千顷有奇”。[9]正是有如此大面积的水田,直隶地区的稻谷较往年大为增加。雍正五年(1727年)“直隶水田稻谷丰收”,但由于直隶地区“民间多不惯食稻米”,大量稻米无人消费,以致州县官吏“竟有逼勒小民、强买稻米者”,为此怡亲王及大学士朱轼上疏“请发银采买米石,使得卖米价银,转买小米高粱”。[10]而京南局所产稻米尤为丰收,主管京南局的华兴为此上疏雍正“请发钱买水田谷运通仓”。[11]雍正八年(1730年),直隶地区水田“收成颇丰”,[12]本地区消费有余。雍正九年(1731年),山东济南、兖州、东昌等地区遭受水灾,虽然山东“登、莱、青三府。尚有存仓之谷百余万石”,但“转运甚难”,而直隶地区稻米供应充裕,“米价亦平”,雍正皇帝便下令“或从直隶采买米石,令回空粮船运至东省,或将南漕截留数十万石”。[13]

雍正年间对直隶地区的水利整治下了很大的工夫,经过实地勘察,全盘考虑,周密规划,付诸实施,对直隶各个水系河道都进行了有效的疏浚,修建加固了重要河段堤坝,基本上保证了畿辅重地不再遭受水患的威胁。在此基础上,更是大力推进营田水利建设,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开沟渠、营稻田,对直隶地区的农业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乾隆即位以后,对于直隶地区营田事务则一改雍正的积极热忱,显得较为保守谨慎。雍正十三年(1735年),雍正驾崩后,乾隆初即位便一改雍正有关营田的相关政策,认为营田水利“事关地方,必须本地方有司实力奉行”,“意将营田观察使撤回,专交地方官管理”[14]。乾隆元年(1736年)更是明确规定,“一切新旧营田,交各该州县管理。如本任事务匆忙。即委所属佐杂协办”。[15]从营田水利局到交由各州县管理,再到各州县所属佐杂,管理营田水利事务机构等级一步步降低。同年在给总理事务大臣的上谕中,乾隆在肯定雍正朝营田水利成绩的同时,更着重指出“夫州县地方,原有高下之不同。其不能营治水田,而从前或出于委员之勉强造报者,自应听民之便,改作旱田,以种杂粮”[16]。此后直隶地区或是因旱而改种杂粮,或是因水涝而改种苇藕者,乾隆都予以承认,不愿再费精力,勉强维持。乾隆八年(1743年),河间、天津大旱。乾隆九年(1744年),御史柴潮生为此上《敬陈水利救荒疏》,指出应在直隶地区兴修水利,发展水田。但同时又考虑到直隶地区确有不适应种水稻之处,指出:“且今第为兴水利耳,固不必强之为水田也,或疏或浚,则用官资;可稻可禾,听从民便。”[17]这较之于雍正年间一味强求发展水田有所不同。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工部侍郎范时纪上奏,指出“京南霸州、文安等处,地势低洼,易致淹浸,请设法疏通,添筑堤埝,改为水田”。乾隆对此仍秉持以往态度,认为这些低洼之处积水成患,不过是这一两年来雨水较多所致。对于范时纪改种水田的建议不以为然,指出“从前近京议修水利营田,未尝不再三经画,始终未收实济,可见地利不能强同”。随后将此奏折抄寄时任直隶总督方观承,令其细心筹议。不久后,方观承便上奏附和乾隆旨意,认为“直属试种水田潴涸不常,非地利所宜”[18]。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时任工部侍郎的裘日修奉命督修浚永定、北运诸河,针对河道附近居民与水争地的情况上疏,乾隆谕曰“乃濒水愚民,惟贪淤地之肥润,占垦效尤。不知所占之地日益增,则蓄水之区日益减,每遇潦涨,水无所容,甚至漫溢为患。在闾阎获利有限,而于河务关系非轻,其利害大小较然可见”[19],对此屡经降旨饬谕。可见乾隆认为直隶地区河道附近淀泊的重要之处在于涵养水源,若强行占垦,虽然能增加田亩,但对于水利河务大为不利。

总之,乾隆一朝基于“南北地势异宜”的认识,在肯定雍正朝直隶水利营田有利于治理京畿水患等成绩的同时,更强调“从前近京议修水利营田,始终未收实济”[20],认为经济效益并不高。因此在政策方面,不再如雍正朝那样鼓励发展营田事务;在机构设置上,将统领营田水利事务的营田观察使撤回,将营田事务交给地方官员。乾隆年间,直隶地区基本上没有再大规模的新建营田,对于已有的水田,或是因为干旱而改为旱地,或是因为水涝而改种苇藕,听民自便。因此,乾隆朝的直隶营田成绩自不如雍正朝,水田亩数大为减少,其稻米总产量也随之下降。《户部漕运全书》中记载,“通仓支放官俸六色米内粟米一项,于雍正六年钦奉恩旨,发帑采买直隶营田稻米抵粟支放。乾隆四年,因直属歉收,停止采买,不敷支放,奏准以稄抵稻支给”[21],可见乾隆年间直隶所产稻米数量较之于雍正年间大为下降。

[1]雍正上谕内阁. 卷39. 雍正三年十二月丙戌.

[2]清史稿. 志111:河渠四.

[3] 清史稿. 志111:河渠四.

[4][清]朱轼. 畿南请设营田疏. 清经世文编. 卷108:工政十四.

[5]清世宗实录. 卷39. 雍正三年十二月丙戌.

[6]清史稿. 列传7:诸王六.

[7]清文献通考. 卷6:田赋考六.

[8]恭进营田瑞稻疏. 雍正. 畿辅通志. 卷94.

[9]清史稿. 志111:河渠四.

[10]雍正朝实录. 卷63. 雍正五年十一月庚申.

[11]清史稿. 列传264:循吏二.

[12]雍正朝实录. 卷103. 雍正九年二月乙未.

[13]雍正朝实录. 卷103. 雍正九年二月乙未.

[14]清高宗实录. 卷7.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辛酉.

[15]清高宗实录. 卷21. 乾隆元年六月辛卯.

[16]清高宗实录. 卷53. 乾隆二年闰九月乙亥.

[17][清]柴潮生. 敬陈水利救荒疏. 清经世文编. 卷108:工政十四.

[18]清高宗实录. 卷673.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己酉.

[19]清高宗实录. 卷911. 乾隆三十七年六月壬午.

[20]清高宗实录. 卷673.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己酉.

[21]户部漕运全书. 卷60:京通储粮·俸甲米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