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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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美国的政治审判

本章提要

作者对政治审判的解读——法国、英国和美国对政治审判的各自理解——在美国,政治法官只审理公职人员——其判决中,撤职往往多于刑罚——美国的政治审判尽管温和,但也正是因为其温和才得以成为大多数人手中握有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美国的政治审判

在我看来,政治审判是由暂时获得审判权的政治团体进行的判决。

在专制政府的统治下,给审判规定专门的程序毫无用处。因为在这里是以君主的名义对犯人进行控诉,而君主是法院及王国所有一切的主人,他认为其自身拥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最好的保障。唯一令他担忧的事情就是坚持司法制度的表面形式,以及这种坚持对其权威的损害。但是,在大多数自由国家,多数表决无法像专制君主那样对法庭裁决产生同样的影响力,司法权往往由其代表在任期内行使。有人认为,权力的暂时合并比打破国家统一的必要原则要强。

英国、法国和美国依据法律已经建立起政治审判制度,对这三个大国对政治审判不同运用的考察,也非常有意思。在英国和法国上议院组织各自国家的最高法庭,而且尽管这个法庭一般来说并不是对所有的政治犯罪进行审理,但是它们拥有这样的权力。跟上议院同样享有此项权力的政治机构是下议院,而在这方面两个国家之间唯一的差别是英国的下议院可以向上院控诉任何它们想要控诉的对象,然而在法国众议院只能向贵族院控诉国王的大臣。

在两个国家中,上议院均可以根据本国刑法的规定惩处犯人。

而在美国和欧洲,立法机构的一个分支握有诉讼权,而另一个则握有审判权,即众议院负责对犯人进行审讯,参议院负责判决。但是参议院只能对众议院送审的人员进行宣判,而且他们还必须是公职人员。因此美国参议院的审判权权限不及法国上议院,而美国众议院的起诉权则比法国众议院更为广泛。然而存在于欧洲和美国之间最大的差别是:欧洲的政治法院有权力动用一切刑法法则,而在美国,当他们宣布撤销犯人职务并不能再担任任何公职之后,他们的任务便宣告结束,而接下来普通法院则开始履行职责。

假设,例如美国总统犯了叛国罪,众议院会对他进行弹劾,接着参议院会对他进行罢免。然后,他才会在陪审团的出席下出庭受审,而唯有陪审团有权剥夺其自由和生命。这是我们正在探讨问题的真实写照。欧洲依据法律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审判旨在对重大刑事罪犯进行审理,无论其出身、等级以及权力如何。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会成立大政治审判团并暂时赋予它法院拥有的一切特权。此时,立法者摇身一变成为了法官,他要对罪行进行认定,选定适用的法律并对犯人进行惩罚。在他行使法官职责的同时,法律规定他要履行所有职责并按照司法程序的规定办事。当一名公职人员在英国或是法国的政治法庭受审的时候,在确认其有罪之后,要依法免去他的职务,甚至能够宣布他以后也不能再担任任何公职。在这样的案件中,禁令并不是最终的判决,只是判决所附带的结果。在欧洲政治审判与其说是行政措施不如说是司法裁定。在美国,事情刚好相反,尽管参议院的决定采用的是司法形式,这是因为它要和法院保持做法和形式上的一致。尽管从判决依据上看,参议院的判决具有司法性质,因为一般来说参议院的判决必须以普通法律为依据。然而这一过程的目的则是行政性的。如果美国立法者的目的就是要赋予一个政治团体极大的司法权,那么它就不会将其行动限制在公职人员的范围,因为国家最危险的敌人也许根本不担任任何公职,而在共和制国家中情况尤其如此。因为在这样的国家政党的最大利益就是掌权,而势力越大则往往越要非法篡权。

如果美国立法者的初衷是要让社会,以法官的身份,掌握对重大罪行进行惩办以儆效尤的手段,那么政治法院也应该以刑法典的一切规定作为其行事的依据。但是他们手中所握有的武器并不完美,也无法对最危险的犯罪进行打击,因为对于那些妄图颠覆法律的人而言,行政撤职的处分并不能给其致命的一击。

所以,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剥夺居心叵测的那些官员手中的权力,并让他们无法再获得这种权力。这显然是具有司法裁决形式的行政措施。在这方面,美国人创造出一种混合制度法,他们的政治审判只能做出撤销行政职务的处罚,无权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不难发现政治审判的各个环节都发乎于这一点,所以我们一下子就能明白,为什么美国宪法规定所有文职官员都要服从参议院的司法管辖,而同时又把可能会犯下更可怕罪行的军人排除在其管辖范围之外。就文职官员而言,可以说美国没有可以被罢免的官员,因为他们中有些官员的任期为终身制,而还有些官员一旦当选任期内不能被罢黜。所以,要想剥夺他们的权力就要对其进行司法审判。但是军队的官员则直接隶属于国家元首,而因为国家元首本人也是文职官员,所以对国家元首的有罪裁定就是等于对全体文武官员予以打击。

如果我们将美国和欧洲的制度加以比较,其差异所产生或是可能产生的不同效果会让人惊讶不已。在法国和英国,政治审判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手段,只有在挽救国家免遭重大危险的时候才会启用。无法否认,欧洲实行的这种政治审判违背了国家权力平衡的保护主义原则,并且总会对人民的生命和自由产生威胁。而美国的政治审判对国家权力平衡只会产生间接影响,并不会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而且也不会像在欧洲那样高悬在人民的头顶之上,因为它只会对那些渎职犯罪的人员进行惩治。它既不可怕也不强效。实际上,美国的立法者并没有把它当成铲除重大社会弊端的万用良方,而只是把它当作政府普通的管理手段。就这一点来看,它在美国可能会产生比在欧洲更为实际的影响。我们一定不要被美国政治审判表面所呈现出的温和态势误导。首先要指出的是,在美国进行政治审判法庭的构成以及所受到的影响与刑事法庭的构成完全相同,而这又为党派间相互报复情绪的高涨提供了一种几乎无法抵抗的动力。尽管美国的政治法官不能像他们的欧洲同行那样对罪犯进行严惩,但是他们做出的无罪裁决也更为鲜见。他们做出的判决尽管不怎么严厉,但却最令人信服。而美国人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剥夺犯人手里的权力。因此,美国的政治审判可以被看作是一项预防措施,所以法官没有必要严格拘泥于刑法条文的精确定义。没有什么会比看到美国法律给出的模棱两可的政治罪定义而更让人感到诧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写道:“总统、副总统以及合众国一切文职官员,在因犯有叛国罪、贿赂罪以及其他不当行为或重大罪行而受弹劾的时候,应对其免职。”而各州的宪法对政治罪的定义更不明确。《马萨诸塞州宪法》规定:“施政不善和渎职官员应遭到弹劾。”《弗吉尼亚州宪法》指出,有施政不善、贪污、失职以及其他重罪轻罪的一切文职官员,都应受到众议院的弹劾。在有些州的宪法里甚至没有明确列举出任何罪名,其目的就是要公职人员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我敢肯定,正是由于美国法律的温和性才让它在这一点上显得尤为可怕。正如我前面已经说过的,在欧洲罢免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是他受到刑法使然;而在美国这本身就是对官员的惩罚。其结果就造成,在欧洲,尽管政治法院拥有可怕的权限,但有时会出于对刑法过重的担心而不敢轻易使用。但是在美国只要是不会对人身造成痛苦的惩罚,人们都会毫不犹豫地予以施行。为了剥夺政敌的权力而将其置于死地会被当成是骇人听闻的谋杀;而宣布政敌不配拥有权力而将其剥夺,同时还不对其造成人身伤害,被认为是最具公正性的斗争。然而这种说起来简单的宣判,对于那些接受判决的大多数人来说也会感到异常痛苦。一些罪大恶极的犯人可能对此不屑一顾,但是对于一般罪犯而言,会将其视为令自己地位不保名誉扫地的可怕判决,让自己过上生不如死碌碌无为的可耻生活的判决。美国政治审判机构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似乎并不可怕,但实际上其威力无穷。它并不直接作用于被治者,而是让大多数人能够对掌权者更为专制。它并不是赋予立法者只能在危急关头才能动用的无限权力,而是要确立适度常规的影响力,并能时时发挥作用。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权力不大虽然行使起来很方便,但是也会容易造成权力滥用。美国人不允许政治法庭进行刑事判决要防止的不是立法暴政本身而是立法暴政可能带来的可怕后果。我也不太确定能不能说美国的政治审判是迄今为止人民大众手中掌握过的最为强大的武器。当美国共和政体开始衰退的时候,人们只要看看政治审判的数量有没有增加,就能轻而易举地对我提出的观点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