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思维:一本书看懂股权设计与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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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转让的典型形式

有这样一个案例:

1998年2月,某电梯厂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和自然人黄某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分别为:黄某投资300万元,计52%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计20%股权;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投资100万元,计20%股权;电梯厂投资50万元,计8%股权。

电梯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该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间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有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生效,不要求必须全体股东同意。

2001年4月28日,电梯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递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公司住所,变更公司股东黄某,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电梯厂企业负责人在该变更申请书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没有提出异议。

2001年8月,在电梯厂未出席的情况下,其他三位股东召开了股东会,形成决议并写入股东会议纪要,内容为:黄某将其拥有的电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股东武某。之后,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武某担任。

后来,电梯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于2001年8月21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黄某向案外人武某转让股权无效。一审法院以该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和电梯厂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对股权转让知情为由,判决驳回电梯厂的诉讼请求。

电梯厂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两项上诉理由:

理由1:被上诉人在召开股东会议时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应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该决议无效。

理由2:被上诉人已将股金抽回,出资不实丧失了股东资格,无权召集股东会。三被上诉人称召开股东会前已通知上诉人,上诉人是故意不出席股东会。但对此情节,三被上诉人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争议焦点是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的效力问题。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因此,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一)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指持有份额的转让,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转让指的是以非股票的形式转让,既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当然,股票转让还能够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二)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受让款的支付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是预约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三)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甚至还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可是,很多公司都会以非书面形式转让股权,尤其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四)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股东资格的名义虽然已经更换,却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的积极意义。但同时,在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经常会发生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

(五)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无偿股权转让也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继承者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