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反行政垄断
一、禁止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共28条,2011年1月8日进行了修订。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颁布的最全面的关于禁止地区封锁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尤其第4条(31)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比较全面和具体。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首次将禁止地区封锁的适用范围从产品领域扩大到工程建设类服务领域;第二,对地区封锁的查处机关及主要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三,对实行地区封锁的抽象垄断行为的处理办法也作出了规定;第四,对于地区封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上升到了刑事责任。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2001年4月27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第2条(7)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决定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目的是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不得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以此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014年6月4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2条(7)规定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牵头负责)。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2018年10月29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第1条规定,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要在2018年底前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负责在2018年底前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通知以市场主体的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增强了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
五、支撑民营经济改革发展
2019年12月4日,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
《意见》指出,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要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应当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打破各种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运行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垄断规制的规范性文件时间长、文件多,既有决定,也有通知和意见,说明关键问题在于执行不彻底而造成的同一问题屡次重复强调。
因文件较多,限于篇幅,重要规范性文件以表格列出供参考(见表2-5)。
表2-5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