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行政垄断原理与实务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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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党代会文件及党纪处分条例

一、党代会与反行政垄断

中共十五大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或改革决定,都有关于“反垄断”和垄断性行业改革的论述。如:1997年中共十五大——“打破地方封锁、部门垄断”;2002年中共十六大——“推进垄断行业改革”,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2007年中共十七大——“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中共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针对如何对待垄断性行业改革和针对垄断行为的“反垄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行政机关相较于市场经营者具有天生的强制力,更容易滥用权力,破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规定中没有出现“竞争政策”的表述,但是《决定》提出的三方面要求体现了对竞争政策的高度重视:其一,明确市场在资源调配中起决定性作用;其二,着重处理、协调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其三,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这表明国家在推进经济发展转型中,逐步重视通过落实竞争政策来营造更加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破除行政垄断提出了切实的路线图和明确要求。

二、《党纪处分条例》与反行政垄断

《党纪处分条例》第111条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6)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党纪处分条例》没有明确“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需要结合其他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对于“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中的“本地”和“外地”,应当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管辖区域进行认定,而不宜不考虑其行政管辖区域,以其机构住址的上一级省或市级进行认定,如上海市徐汇区某政府机构实施行政垄断,应当以“徐汇区”认定为本地,而不宜认定上海市为本地。

该违规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主要责任者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前所未有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一些党员干部并不适应这种环境,他们总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把特权带进市场,或不择手段非法牟利,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体制所不允许的。《党纪处分条例》列举了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六个方面,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给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造成诚信缺失,社会道德水准下降,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当前,应通过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预防所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纪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健全完善市场法规和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多管齐下才能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