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行政垄断原理与实务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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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和特征

一、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

政企不分造成企业的独立性不强,再加上经济建设的需求,企业独立发展的道路几乎被堵死。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企业完全听从政府的安排计划,时间久了形成了依赖政府的习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更多的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比如缺乏司法救济规定。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措施,仅是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发建议函,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该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其对于市场竞争的损害丝毫不逊色于经济垄断。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经济垄断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往往是相关市场范围内的经营者,其行为垄断力的来源往往是相关市场内的经济活动,而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组织,其垄断力的来源却是国家的公权力。另一方面,传统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往往是通过垄断协议或者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在我国,由于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可以对相关市场活动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产生积极效果,这就使得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实施的本质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正常的监管行为与行政垄断行为之间并不容易辨别。(47)而基于上述两方面的理由,行政垄断具有其自身特性,这使得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方法不同于对传统的经济性垄断的规制方法,但是却又因为行政垄断依旧具有传统经济性垄断的一些特质,使得对于行政垄断的调整方法仍然需要以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为基础,并结合行政垄断自身特点对其采用新的方法并进行调整。

从行政性垄断的大量表现形式来看,行政性垄断具有行政与经济的双重性质,行使权力是形式,谋取利益是本质。因此,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公权”与“私利”相结合,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市场力量。这既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源,也是其本质特征。首先,行政性垄断具有确定的利益取向。行政性垄断行为大多以制定行政规定的形式进行,(48)如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由制定限制商品与资源自由流动的规定;以“吸引投资”为名,设定歧视性的政策;以“促进特定产业发展”为名,确定排他性独家垄断的经营者。在梳理了经济领域中行政权力运行的大量问题后可以发现,凡是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地区和行业,总存在着权力庇护下的“私的利益”。(49)由此可见,行政垄断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市场行为。其次,行政性垄断是行政行为的异化。行政性垄断的“公权”与“私利”的双重性质使之成为夹杂了私利的权力(50),抑或是“权力支撑下的市场力量”。那些有利益的地方永远是在越位的,没有利益的地方永远是缺位的,实际上是一个利益机制在驱动,显然,这是行政行为的异化,是行政机会主义与市场机会主义的同盟,导致交易效率的下降,并因此严重地制约着劳动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再次,行政性垄断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通过行政性垄断的现象可以看出,分割市场、地域保护、行业垄断、国企垄断、强制交易等是行政性垄断的典型,这些现象的共同之处就是对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产生直接的影响。(51)

三、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不同,具体表现为:

1.垄断主体不同。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且是显性的主体,此外还有一部分是拥有行政性权力的特殊公司及组织,这部分是隐性主体。然而经济垄断的主体相对比较简单,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垄断成因不同。行政垄断不是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是行政权力介入的结果。经济垄断内生于市场经济,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现象。

3.垄断力量不同。行政垄断所依靠的力量是行政性主体所控制的行政权力,该种权力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强制执行力等特征。经济垄断所依靠的力量是经济主体自身所拥有的经济力,虽然经济力具有影响市场的支配力,但是该经济力并不具有像行政权力那样的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