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价值中立的科学与责任:研究的自我检视
人们在问:研究人员在他研究时承担责任吗?他可以为其研究负责吗?甚至,他可以逃避责任吗?近日来,这些问题开始折磨科学家原本善良的心。除了寻求真理还有什么能使良心更加感到愉快的呢?那时,真理寻求的合法对象除了自然是什么呢?但是,罗伯特·奥本海默在广岛之后说,自然科学家是有罪的。这是就原子弹爆炸时核物理及其副作用而言。从此,良心的不安也就扩展到自然科学的其他一些研究分支。至少,与自己的行动相关,责任问题已经波及自然研究受保护的领域,而且这也是从领域外的、更广的、不安的公共社会向它提出来的问题。哲学家也被允许加入这个问题的反思,哲学家虽然并不比其他人更有资格在实践上回答这个最迫切的问题,如一个在此被抽象地加以肯定的责任就可能在一种“科学政策”中具体化。可是,哲学家可以用他的知识攻克这些基本的预先提出的问题,例如,从根本上说,科学和价值领域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无论它们是处于彼此分离的状态,还是已经在对事物的认识中互相渗透。这种外围的澄清对处理我们的棘手问题也许并非完全无益,只是在这种微不足道的支持中有如下思考。
首先是对概念进行某种解释。“责任”(Verantwortung)和一般意义上的“职责”(Verpflichtung)不一样,它是职责的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职责完全可能存在于一个行为(Verhalten)本身之内,而责任指向行为之外,有一个外部关联。例如,在研究中存在“严格”的内在义务(Pflicht):认真地说,严格是按照适用于研究的发现真理的规则和证据的确实性被阐明的,在程序中不允许自己发生短路现象,在使用中不允许为一个受欢迎的结果进行论证,等等。这事甚至是“家务事”,它属于科学领域特有的习俗,对它的忠实考察原本仅仅意味着:某人是一个好的而非坏的科学家。
不过,正是这位在这个意义上是好的、成果卓著的、所以给人印象深刻的科学家就可能受到各种责任的牵制,这些责任超出了他发现真理的本分,牵涉到发现真理在世界上的影响。这些影响绝大部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经捎带着说过了,即作为其结果的最终实践用途。人们发现:自然是如何“工作”的,然后,人们自己能用自然做某些事。例如,这肯定在任何化学中是如此,任何化学肯定已经在它的执行中包括一个“制造”(Machen),与宇宙学和天体物理学有些不同,天体物理学丝毫不影响其对象,不要对象的任何东西,使对象如其所是地存在。而且,天体物理学对于宇宙的性质,它的过去、现在和它的——根本不是可以影响的——未来的理论认识表示满意。不过,天体物理学没有大量边干活边完成的物理化学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甚至在这里连纯粹的沉思的兴趣都受到与物质的积极交往的操纵。今天,在自然科学中,几乎到处都存在理论和实践兴趣不可分离地混合的情形(人们可能想到核物理学与核生物学)。特别是在日常的研究活动中,人们往往可能称研究工业为工业研究,实践的目的从一开始就占了主导地位,因为它已经向研究人员提出了任务。于是,解决任务的人就成了那些使用其解决方法的人的帮工。这样一来,他就要为这种不再由他掌控的这一利用方式负连带责任吗?这样,某种利用及其后果的可预见性就该成为他不接受某种任务,即放弃某种研究的理由吗?或者保守这种成功的秘密?这几乎肯定是徒劳的,因为个人不可能为其他所有通常在世界各处从事这一问题研究的人担保。不过,此外,研究者承担责任的这种消极实施面对的是同一个责任的积极义务,即通过研究服务于慈善的、有益生活的、也许是批评性的必然目的。而且在那里,出现了众所周知的、根本不可规避的事态:同一个科学成果,同一种从自身产生出来的能力既可被用于有益之事,也可被用于有害之事,既做好事也做坏事。——每一种权力对两者而言是一种权力,往往不需要实施者的意志就干出两种事,甚至表现出共同的使用特征。在权力的两面性和对此无节制的量(在现代技术中权力习惯接受这种量)中,人们应该从根本上放弃这种权力及其增长,因此放弃获得新的权力吗?但是,我们不能这样,因为我们需要权力来促进人类事务。我们甚至需要它的不断进步,以便经常对付它本身的消极后果,即至今使用上的消极后果。所以,我们处于一定的强制之下,尽管不是处于一种绝对的、排除任何选择自由的强制之下。无论如何,提出问题是太迟了,普罗米修斯可能已经提出的问题:技术的权力对于人、对于人的可靠性和智慧的尺度是否太大了,也可能对度量我们的星球及其脆弱的生物圈是太大了。没有什么大师能够把魔术学徒手中的扫帚重新放到柜子里去。可是正在经历的恐惧可能对约束它还是有些作用的。
现在,单个研究人员肯定无法胜任对其行动的后果做出可能的评估。然而这正是一种一般责任约定的结果。可是,研究人员绝不再是在其研究所或实验室里孤独地追逐其真理的单个研究者,相反地,单个研究人员是一个在自己的专业和相关专业领域内的研究集体的一部分,因此,人们也许能够信赖集体的能力,例如,集体能够通过选举委员会对特定研究计划的可预见性后果中的福与祸的关系做出判定,从而对准许或终止这些研究计划做出裁夺。但是,既然有待考虑的后果在非科学的领域,与其他社团有关,有时候涉及人类及其未来,因而这些后果的判断超出了科学家特有的权限,那么,那些委员会也必然被所有生命领域的门外汉所把持。同时,只要我们想想社会的一个典型侧面,也必定会联想到,这样一个委员会非常容易,甚至不可避免地堕落为一个如此目光短浅、为争夺个人利益而争斗的场所,因此会阻挠这种必要、全面和无私的远见卓识。所以,这与一个真正的“智囊”有关,比如柏拉图《国家篇》中的哲学王——一个本身是真正乌托邦式的表象,而且,如果在某个地方发生反对任何或然性的事,这甚至是不现实的表象。因为既然问题是多样的全球性的,那么,相关国家必须是一个世界国家。要不然,甚至那些聪明绝顶的智者,在他们享有名望的领域也生活在压力之下,因为人们在其他领域也能有所作为。谁愿意落于人后呢?即使他愿意,谁又能在其当事人那里付诸行动呢?那些谏言的智者们很快就会被撤职。我想到了经济-工业的和生态、军事的问题。
“研究与责任”这一可能会使人气馁的课题在实践上的困难是如此地多和不完全。对这些困难我并没有做出回应。很明显,这些困难必须在政治上去寻求解决,这不是我的任务。此外,如前所述,这容易导致乌托邦。既然我们仍不能允许自己肆意进行这种乌托邦式的拖延,因为这些事现在已经是我们的燃眉之急,那就必须得形成一个开端,而且科学的一种自我审查问题必须在责任这一前提下提出来。
在所有机构制度化之前,这里必须进行一种意识教育,事实上,这种意识教育甚至从已经提及的研究者的内心忧虑开始了。对各门科学的自我理解作一种批判性澄清可能有助于这种意识教育。
为了在这个前沿中有所推进,我从对科学的传统的、准官方的自我理解中列举出两个也许需要检视的信念。一个是科学的价值中立性信念,当然,真理自身及其寻求的价值例外;另一个是这种寻求即研究的无条件自由权的信念。两者几乎都有表白的特征。它们以某种方式相关,关于它们的讨论对负责任的科学概念并非不重要。因此,首先是进行关于所谓的“科学的价值中立性”的讨论。随后我们将分别探讨“研究的自由”。
科学的价值中立性论点可以在双重意义上理解,而两种意义在术语的使用上往往是彼此变换的。但它们是不同的,本身应该进行不同的评价。所以,把它们加以区别也很重要。
第一层意义是针对科学家而言的。一个要求:要使你自己的个人价值倾向或爱好从对象的研究中摆脱出来,不要只凭自己的喜好去看它,而是要如其所是地去看,做一个公正的、中立的旁观者——一句话,要做到客观。
另一层含义是关于认识对象本身的表达:认识对象从本身看,在其本己的含义上,中立地面对价值。对象本身是“价值中立”(wertfrei)的,或者是价值漠视的(wertindifferent),科学必须把认识对象看成是这样一种对象。在此,关于事物本身的本性的判断,甚至关于所有事物的本性的总判断,超出了为了客观性的缘故而消除评价的主观性这一劝告。
一个是一种方法论态度,这种态度应该只让对象的真理讲话。另一个已然是关于那种对象真理的一种本体论论点,即对象的真理根本不认识诸如价值差异等。而这种本体论论点包含关于一般价值状况的一个认识论-概念性的论点,即价值惟独在评价的人类主体中才有它的位置,从这些主体出发价值被传达给事物。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价值都不可能在事物本身中有其位置。它只是主观地属于我们,而不是客观地属于实事的存在。因此,在这种双重意义上,科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在方法论和本体论上价值中立。同时,“本体论的”,除了事物的存在外也包括价值的存在,因此不仅包括一种自然理论,而且在它的反射中,包含一种价值理论。
让我们从对自然价值的漠然开始。这种价值的漠然表明,对自然而言,没有什么“好”“坏”之分,有的仅仅是受因果必然性支配的事实。这种必然性进程没有目标,而只有它的那种遵循同样不变的规律前进过程的当下结果,等等。这些规律中没有一个被标明是这样一种东西:一种生成在其中自我完善、得到一种自身有效的存在。一切规律都只是一个对它们本身而言盲目的持续不断的旅途中的中间环节。在这里,惟一的进程中固有的方向意识(Richtungssinn)就是熵,一切都伴随熵的最大化注入动力学的漠然中,注入每个特定者的对立面,注入普通的平衡之虚无中。
这个图景是这样产生的:在17世纪,即现代自然科学的初期,终极因和目的因(causae finales)就从自然考察中排除出去了。目的论被一种迂腐的教会驱逐出去。这表明:较早者不是为了一个较晚者而存在,他也许会在后者那里达到自己的目的。相反,较晚者只是通过漠然的必然性这一偶然事件从这些恰恰具有这种性质的前提条件中产生出来的。具有决定性的只是“从哪里来”(vis a tergo),而不是“到哪里去”。自然规律作为形式上的运动规律,和内容上受规律的支配无关。这种支配是无目的的,它产生什么,也与意义无关。“意义”是我们刚刚带入的。在我们看来,仅仅未来才有吸引力,对自然而言只存在着过去的排斥力。不过,如果自然没有目的,那么它也不可能错过目的。这就是说,在自然那里没有实现与挫败、较好与较坏、较高和较低的价值区别,因此,无论关于有多少价值的对象之间都没有分别。
现在,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第一个结论是,人们不可能对这样一个本身无所谓的自然犯罪。人们可以为自然做出一切,可以处理和自然有关的任何事,而不使自己对自然有所亏欠:这是一张令人高兴的现代技术力量的许可证,这种现代技术力量无需尊重自然的产物,无需把自然状况当做被自然许可的来尊重。第二个结论是,在存在与应当之间裂开了不可逾越的鸿沟。人们不能从自然、纯粹的“所是”(was ist)中推出行为规范,非现实地起约束作用的明智规则除外。人不能把他的价值固定于一个客观的存在上,而必须使价值从他的主观性中产生出来,并进行任意设定。人不是站立在地上,而必须拽住自己的辫子往上拉,一直上升到虚构的价值层面。价值是从哪里来的呢?人怎样达到自己的目的?现在,除了动物,没有别的生物是出于本能和欲望——正如自然选择,本身又是一种价值中立的进程,这种进程只考虑外在影响而不过问内在价值——培育出这些价值:自我保存和死亡恐惧,性本能和生殖欲望,情欲,权力欲,爱美的欲望,结社的欲望,另外可能有一些欲望属于求知欲。但是,这一切只是通过进化论的幸存成功(überlebenserfolg)来认可的。它们也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一个产物:它们也只是一个“存在”(ist),而非“应当”(soll)本身,尽管它们可能被我们出于更大的心理学吸引力而标上了应当的特征——本身又是选择力学固有的一个狡计。所以,人,作为自然的产品,也卷入了对价值中立的对象的科学还原中了。人也可能越来越漠然地同自身打交道。
但这时不就产生怀疑了吗?现在为了从介绍过渡到批判,这个怀疑就是:科学为了深思熟虑的认识目的而预先给自己准备出来的一个无目的的自然这幅缩影,已经为一个特定的知识模式准备停当了,但不是自然的全部真理,而恰恰只是一种人为遮蔽的观点。怀疑不是没有根据,因为那种漠然的自然却要让关切现象在感觉的和努力的生物中自发地显现出来,要让源自自然的无目的性的有目的(das Zweckhaben),甚至整个主体性的奢侈在关切和目的中显现出来,尽管按照纯粹物理学的观点,外在的物质自然即便没有内在的维度也是可行的。因为即便最复杂的有机体,即便最高级的大脑机体,甚至也可以是无主体的控制论的自动装置。对这些装置而言,这和某种正常运转的东西无关,它们的运转很简单。但是,对人来说,而且甚至对动物来说,在它们的存在中总是涉及某物,而首先涉及的是这种存在本身(海德格尔语)。这种多余的、物理上非必需的东西是从自然中浮现出来的,因此,这类东西对自然来说,就不可能是完全陌生的,自然的目的肯定就在于此。经过无止境的准备之后,终于能胜任主体性的自然不可能是单纯物理意义上的自然。相反,人们不是很容易有这样的猜想吗?这种猜想就是:在自然本身中,有一种关切在起作用,这种关切在世界上露面、发挥作用、意识到自身。甚至,物理学家本人的存在不存在吗?而且,物理学家在自己身上经验到什么呢?他也经验到一个对自然图景的贡献吗?我们有个悖论:自然科学不可能在其世界图景中安置自己本身,它无法用世界图景来解释自己的事实。但同时,自然科学借助发展理论反对向笛卡儿式的二元论(或者其他的二元论)逃遁。只有人类精神才据此面对一切自然界。根据连续性——思想视之为自己的出身——的单纯原理,人必须对自己的存在连同其中包含的自然的内向性进行评估,人的存在一步步来源于自然的历史,然而,自然的潜能在这一点上不可能是完全被动的。对一种更深刻的原因性的共知虽然不会改变自然研究者的浅显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用于研究者一定目的的手工业工具,但是,那种共同知道的东西必须以局部的、与整体分离的东西作为方法背景,并且通过自身来补充方法的预先选择的成果。因此,尽管在所有因果的具体解释中,缩小的自然图式保留其权利,但是对整体而言背后还是有一个秘密的目的趋势应该有所估计,这种趋势的目标是某种东西,一种请求,涉及某物的请求。但是,如果人有资格在其认识欲和道德努力中看到这种自然所固有的趋势之顶点,尤其不是出于自负,而是根据所认识的生活阶段本身的标准——人在自然中认为这些阶段就是发展的路标,那么,他就会认为自己处身于一种存在的义务之中,作为甚至是一个自然的意愿的代言人。从前,这事实上是一种解放的呼唤:但皇帝肯定没穿衣服!这种赤身裸体状态打开了通往果敢的解剖学道路。今天,是力学家们把他自己的奥秘重新交还给事物的诊断的时候了,而且,从光把它的自我知觉反射到自然、它的创造者那里,自然收回了从前被剥夺的东西——足以引起人们敬畏的礼服。而且,敬畏恰恰在使用归功于知识的支配自然的权力时可以敦促人们承担责任。
因此,关于无价值的自然和从中派生出来的存在和应当之间的鸿沟的信条就说这么多。这个信条可以用一个对完全有价值的自然的义务状况加以反对。这种义务状况将包括未来的人类存在的整体性的职责,因而包含了对这种整体性的责任。从中可能得出的结论是:人既不能漠然地同人以外的生命世界打交道,又不能漠然地和人自身打交道。在使用的自由之外也有保持的义务,甚至独立于客观-功利主义的权衡,随着日益贫困化的环境,人自作自受。
但是,有关科学作为“应当”被要求的方法论的价值中立,作为普通的客观义务,即在认识客观性时只让事情说话,而不是让主观性的价值优先权说话,这种命令依然有效,即便在修正了所谓的本体论的价值中立之后也依然有效,而且本来就已经由简约化的操作程序本身来保障。但是,我们所说的“扩充了的客观性”却能再次向物的价值要求开放,而且,分析的-简约的方法所能够做到的是,可以更公正地对待物。当然,一旦抛弃了可测量的量的确定范围,一旦完全不同的“被给予的”、仅仅由个人直观领悟的质能够被连带评价,主观任意的危险就摆在那儿。但是,这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并没有使这种观点无效:那里有某种值得评价的东西,而且人们可以为一个正确的、恰如其分的评价而努力。没有人能够在涉及价值判断时敢于摆脱苦行保护,这完全是不受惩罚的。然而事情就是这样,不是主体的自我赦免,可事情仍然要求人们冒险。对这种哲学上存在高度分歧的主题我不想多说。
可是,我可以指出一个被本体论-认识论论争完全忽视的、心理学的事实情况,无论如何这个事实值得一提。因为在这个事实情况中,自然研究者的主体性在评价方面几乎不愿意表态,并抛开一切观点对认识对象作证,尽管自然研究者遵照一种立场应该保持缄默。事实就是:即便对物进行最中立的、最客观-简单的因果解释,在经验上看完全可能与对自然的精致、坚固、形式的多样性和形式美的赞叹相联系,与对形态上的和功能上的结构之意想不到的整体的惊异相联系。这种整体恰好表现在对看起来简单的个别情况的分析性探究中。人们情愿说,这只是有效地对人而不是对自然述说了什么。用康德的话说:这是判断力的一个使用,使用并没有把理性约束在关于对象的理论中。但是,这也可能非独断地影响了对这种使用的态度,以至于即便从这种准美学的(肯定是主观的)方面看,撇开刚刚所说的思辨的、研究者不情愿参与的方面不论,也可能出现对这里我们正在关注的整体的敬畏。而且,对所认识者的自身价值的尊重就是这样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最严格、最细密的科学性也不必是“价值中立的”。
在迄今所说的一切中,我们毕竟了解了——至少自逻辑实证主义产生以来——已经成为一切科学性的理想模式的自然科学。我们还要非常粗略地顺便提个问题:人文科学中的“价值中立”情况如何。同时,我们想想,价值中立的呼声肯定是由马克斯·韦伯呼吁,从社会科学中发出的。价值中立在自然科学中当然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可在这里首先必须被提醒。因为对于自然,人们可以不承认自然从本身看是价值的一个居所,至少人们可以这样看待自然,似乎它不是价值的居所,而对人文科学的对象而言,这甚至连虚构都算不上。可是,任何物种的价值完全是这个对象的生命要素,可这些要素却激起了研究者的拥护,研究者在他们的领域内要面对这些要素。但是,他应该克制这种拥护,并且应该对价值设定、价值创造、价值冲突、价值转换等等——这些都在他的资料中嬉戏——从他自己出发进行非评价性描述,把它们描述为现象,并且作为来自条件的后果解释。因此,一个与价值无关的(wertfremde)对象之本体论论点在此略去不谈,应该更克制地、以客体性的名义遵从方法论的价值中立性,遵从对自身价值的抑制。
可是,怎样才能保持对价值、甚至评价活动的一种中立态度呢?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愿望的,真的对对象是合适的吗?可以理解,人们应该公正地对待对象,即便不顾自己的好感和判断。但是,恰恰是公正可能比中立要求更多。研究者应该不受对象价值含量的积极和消极刺激,而在他的研究结果中传达出来吗?同时,我们没有忽视,一个本体论的论点却也隐匿在方法论要求中,只要和解释有关。马克斯·韦伯并非徒劳地把“世界的祛魅”引入他的论证中,例如自然科学就导致了世界的祛魅。根据其模式,历史-因果解释(虽然在马克斯·韦伯本人那里没有)也喜欢选择归纳道路。价值领域出现了集体的和个人的作为基本条件的功能,作为上层建筑、理想化等等,而且因此被作为单纯的、被解释为因果性的事实整治过了,可是没有依靠价值要求。在此,“没有穿衣的皇帝”这一比喻特别恰当。
可事实上,没有人这样从事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政治科学研究。没有人会价值中立地在伟大的诗歌和通俗文学之间做出区分,在同一层面上看待神圣的喜剧和《盗首里纳多·里纳尔迪尼》。谁能想象一种非价值的纳粹现象分析?科学的真理既不要妄想夺去我们的榜样,也不要妄想夺去我们的恐怖景象——这是对我们自己的价值感而言的。平均化也已经是一种道德行动,冤枉了对象和认识的主体,它最终也是虚构。在最严肃的意义上,价值主体不可能从这种认识领域消失。在这方面客体性是赢还是输?我可以把这个问题的回答留给人文科学家,因为我们的提问就是围绕作为技术之基础的自然科学范围进行的。那里也是“价值中立”本来的家园,而且也只有在那里,研究自由的问题才会出现,现在我们就转向这个问题。
这个题目并非完全和前面的问题无关,即价值的漠视从对象方面看允许与其打交道时完全自由,而且没有给操作-解剖的研究设置任何畏惧的范围。这种畏惧也许首先是个人感觉的事,人们可能对这种事持不同看法,畏惧也不能被命令。研究自由首先在人际间利益与公共福祉的关联中成为伦理学问题,研究自由可能伴随着公共福祉陷于冲突之中,尤其既由于现代研究本身的程序又因为其后来的系列成果。我们尝试着也对此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
(1)《盗首里纳多·里纳尔迪尼》是德国作家克里斯蒂安·奥古斯特·符尔皮乌斯(Christian August Vulpius)(1762—1827)的一部通俗小说,在当时畅销一时。——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