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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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自由和公共福祉

“研究的自由”是西方世界的一个著名口号,并且在对自由的高度评价中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因为,不仅仅是行使这种自由多于任何其他自由,使西方世界在人类中占有特殊地位,研究自由也是惟一的自由,其权利似乎是无条件的,就是说,不受与其他权利的可能冲突的限制。然而仔细一看,在这种说法的两面隐藏着一个矛盾。因为借助研究自由赢得的在世界上的特殊地位至少并非一种外在的权力与财产地位,即通过将研究得来的知识付诸行动而获得的,同时,研究自由之无条件要求恰好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研究活动连同其内在目标和知识与行动领域纯然有别。因为在行动中,每一种自由自然有其责任、法则和社会利益的界限和范围,因而从来都不是无条件的。但是,真理不论有用或无用,都是最高的权利本身,甚至是一种义务,是(涉及隐私-私人的事情除外)不受那些框框限制的,因为面对真理不可能使人感到头疼,而且一个人对真理的兴趣(Anteil)不会贬低其他人的兴趣,无论是现实的兴趣还是可能的兴趣。相反,由于兴趣的可感染性,甚至一个人对真理的兴趣会提高所有他人的潜在兴趣。这样,爱好真理的过程——而且这就是“研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再次排除个人隐私权),所以,在这个研究的飞地(Enklave)内,自由就可以是完全的(total)。简言之,完全自由权的前提在此就是指:研究本身与德行问题无关。甚至这可能就是在单纯的道德中立性中的情况,即如果“真理”根本就不是什么伦理的善,而只是一种主观嗜好。在这种情况下,无条件性本身受一个前提的制约,这个前提把无条件性所遮蔽的东西,如所有的问题、感觉和思想从事实关系中排除出去,人际间的道德通常在这种关系中行使着它的判决权。让我们仔细研究一下这个决定性的前提,并且使它尤其和自然的研究相关联,以至于按照盎格鲁-美国人的“科学”(science)这个词的意义,科学在以下无一例外地表示自然科学(physische Wissenschaft)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