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之一,提供人体生长发育、维持生命以及进行各种活动所需的能量和营养物质。食品还能满足人们心理上、精神上和情感上的需求。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概念的提出,是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的产物。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食品安全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被定义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包含三个层面意思,一是数量安全,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供应国民基本生存所需的食品,国民既能买得到也能买得起食品;二是质量安全,即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符合食品所需的营养、卫生要求;三是可持续安全,从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人类获取食物的技术手段不断改进,能力不断增强,效率不断提高的当今社会,应更加注重食品可持续安全,更加注重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食品安全是公众身体健康的基本要素,是人类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被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世界各国普遍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能中,并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其工作重点已逐渐从主要防止微生物污染的危害发展到防止微生物污染与有毒有害化学物的污染危害并重;从传统的行政许可、日常巡查和产品抽检发展到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可追溯、大数据分析和社会共治;从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严格的法制化管理。
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主要关注的是生物污染,如致病菌、病毒、寄生虫等以及各种新科技、新技术发展所引发的突出问题,如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和人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而这类食品引发的健康损害问题往往不容易暴露,需要较长时期的观察研究和评估分析,科学治理才能解决;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侧重的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如农兽药残留、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擅自改变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和工艺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各种危害,这需要政府综合治理、重典治乱才能取得明显成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整体形势
我国食品安全关系全体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伊始,全国开始建立各级卫生防疫机构,食品卫生是“五大卫生”之一,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是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1950年,中央政府为了应对大量的食品卫生问题和食品中毒事件,在卫生部下设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所,开始正式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1953年,卫生部颁布了《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其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食品卫生规章,目的就是为了扭转因冷饮不卫生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频繁暴发的状况。1954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含量的规定》,1957年,发布了《关于酱油中使用防腐剂问题》。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该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进入了全面管理阶段,该条例初步确定了我国食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主管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的模式,第一次确立了卫生部在食品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其管理职责及与相关各部门的关系。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5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成为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建设的里程碑。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强,监管执法力度明显加大,食品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明显提升,责任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逐步显现,重点食品抽检合格率持续上升,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脆弱,问题易发多发,特别是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一度引发公众的普遍担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安全与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食品安全方面的种种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保障食品安全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艰巨。
(二)食品质量抽检情况
2016—2017年,国家层面共完成3 863 983批次食品样品的监督抽检,其中合格样品3 773 847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7.7%,检出不合格样品90 136批次。监督抽检样品涉及33个食品类别,其中粮、油、肉、蛋、乳、食用农产品等大宗食品的合格率普遍较高,婴幼儿配方食品合格率最高,为99.4%,但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餐饮食品和酒类的合格率偏低。抽检发现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污染。
2018年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成立的第一年。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抽查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共3 355 882批次,较2017年全年(共2 364 080批次)增长991 802批次,增长率为42%。总体合格率为97.58%。
导致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因素及其原因分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以及农兽药残留超标是导致2018年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突出因素,由此三项因素导致的不合格样品加起来共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近八成。其他次要因素如质量指标不合格,重金属等元素污染,检出非食用物质以及生物毒素污染等问题约占20%。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过度延长保质期,不恰当使用防腐剂、稳定剂,为了增添口感不恰当使用香精香料,为了美化产品外观不恰当使用着色剂等。
2.微生物污染问题
对于产品从生产到包装、储藏、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环境条件把控不够严格,微生物得以生长繁殖,从而污染食品。例如,产品生产加工卫生条件差,设备以及人员消毒管理等不到位,产品包装密封性差,以及各个流通环节中储藏条件不达标等。
3.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为了防治病虫害以及提高产量等目的滥用农兽药,或是长期滥用导致环境污染,从而引起产品中的再次残留等。
蔬菜制品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其次,方便食品、餐饮食品、酒类、水果制品和淀粉及淀粉制品等产品抽检合格率明显低于平均合格水平。
特殊食品的法律地位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得到历史性的明确,作为供给特殊人群的一类食品,国家对其的要求也越来越具体、全面,监管也更加严格。总体来说,特殊食品包含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三个类别的食品抽检合格率均高于平均合格水平。其中保健食品合格率在三类特殊食品中最低。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合格率为三类特殊食品之首(99.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特殊食品阵营中较为“年轻”的成员,由于监管极其严格,注册和生产许可的门槛较高,管理体系较为完善,其合格率一路走高,第一季度为98.7%,第四季度达100%。
近年来,从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稳中向好,但是仍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三)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种植业、养殖业造成的源头污染
农药、兽药、抗生素、激素和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庄稼生虫了打农药,土里、田间长草了用除草剂,作物生长不好施化肥,这是农村常见的现象。但有些农民为了增加产量而盲目地使用农药和化肥,导致农药、化肥使用量严重超标,农作物中农药残留严重,因农药残留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一些农民长期使用毒性强、见效快的农药,导致我国部分土地也受到污染。在畜牧业和水产品等领域,为了提高产量,缩短生长周期,滥用兽药、生长激素、抗生素以及不遵守农、兽、渔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等情况较多。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多以单个农户为主,因其数量多而分散的现状使监管十分困难,在种植和养殖方面造成的食品源头污染仍然是综合治理的重点环节。
2.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
由于相关法治建设不够健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落后,违法成本不高,加上诚信意识的缺失,有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发霉变质产品、过期产品、劣质原料和非食用物质等,或者按要求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或者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用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不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还有一些食品生产企业技术、设备陈旧落后,安全卫生设施缺失,卫生条件和环境较差,从业人员卫生意识不强,均容易造成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
3.食品经营过程中的污染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中主要的风险食品是散装食品、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有毒有害动植物等。主要的风险场所是学校(包括幼儿园)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主要的风险时段是温度较高和湿度较大的夏秋季。主要的风险因子是致病菌和有毒有害的化学物。主要的风险环节是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储藏等。另外,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湿度控制达不到要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食品堆放、混放、撞击,也容易导致食品变质或污染。新鲜畜禽肉等高危易腐食品在运输时暴露于空气中或没有进行冷藏冷冻,极易引起肉类变质或受到微生物污染。鲜活农产品在流通环节被人为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食品经营过程中的污染概率较高,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
4.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的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软肋,与城市相比,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更为复杂,也更难监管。农村食品安全主要存在卫生条件差、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较多等问题。在农村,每年都有因采食毒蘑菇、食用过期或变质食品而中毒的案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食品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较多,厨师等食品加工人员食品安全知识不足,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容易导致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
5.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逐渐显现
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是非传统安全中的两大因素。这两个看似不相关的领域,实则紧密相连。食品的原料生产和加工都离不开自然环境。生物需要从空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中获得光、二氧化碳、水以及其他养分进行新陈代谢活动。只有自然环境中的空气、水和土壤不受污染,才能为人类源源不断地提供优质农产品。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若受到来自自然环境的污染都会影响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没有环境的有效治理,食品安全也难以独善其身。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从长远看,须依赖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彻底解决。我国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主要为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受到污染的水源经过流通渗透到土地或者农田中,有毒有害物质就随着农作物对水的吸收而进入植物内,导致农作物受到污染。土壤是农作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但近年来不断有研究指出,我国部分土地和农田受到重金属污染,导致许多作物中重金属含量超标。我国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已逐渐显现,在部分地区尤为突出。
6.国际贸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个国家的食物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消费者的健康,甚至发展成为国际性食品安全事件,如英国的疯牛病、德国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群体性食源性疾病、欧洲的口蹄疫,都涉及几个甚至数十个国家。伴随着世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食品安全也就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进口食品中的问题出现增多现象。例如,进口的幼儿配方奶粉锌、铁、镁和左旋肉碱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核苷酸总量、胆碱含量、镁含量等标签符合性检测不合格;检出沙门氏菌等致病菌,以及存在货证不符,销售过期食品,甚至出现未经检疫直接流入市场等问题,这给我国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健康危害。国际贸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应做好相应的准备。
(四)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法规标准不太严谨
2015年,国家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了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还在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使用等受争议的核心问题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但总体而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还不严谨,有待进一步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也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和盲区。法规标准更新较慢,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地方,一些标准的实施情况较差。
2.监督管理不够严格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改革、调整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以及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的需要,先后实施了以卫生、农业为主的监管,多部门分段分环节的监管,到现行的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分布在以下四个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种植和养殖环节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标准管理、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
由于保障食品安全与促进食品行业产业发展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与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匹配的问题还较为突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难以形成有效衔接和无缝对接,执法合力不够,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格,整体上存在执法疲软等现象。
3.违法处罚不太严厉
在我国,食品行业的竞争较大,有部分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为降低生产成本而使用过期、变质的原料进行加工,以次充好;使用劣质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按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生产、食品检验流于形式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已成为很多企业的惯用手段,食品行业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不强,自身管理比较弱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隐患的关键问题所在。
不管是企业故意违法还是客观条件的原因,只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存在,轻则存在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隐患,重则,就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只有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才能让食品企业有敬畏之心,不敢越雷池半步,有效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而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主动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的食品企业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有效制度。总体上,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能力不足,部门之间案件联合查办机制不畅,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直接入刑”和“处罚到人”等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较低,行政处罚所产生的震慑力还不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而《食品安全法》只明确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给予行政罚款的规定,没有给予其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一直以来,由于对无证生产经营者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导致目前还存在不少“食品加工黑作坊”“无证餐饮经营户”,在一些地区的城乡接合部尤为突出,是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隐患的温床。
4.失职追责不够严肃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失职失责人员进行追责的目的就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就是让失职渎职人员痛定思痛,痛改前非,并警示其他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从而避免留下更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追责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方面该追责的事件没有启动追责程序,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以下需要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追责的情形: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这样的制度设计本意就是通过问责追责,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全面履行职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然而,由于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不良影响,这样的情形往往不被发现或者不受关注和重视,追责问责程序也就不会启动,这种不作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不能被纠正和消除。
另一方面,追责面过宽,不该追责的人员受到了不应该的处理。有些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这样的追责问责,往往未经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很难保证其针对性、严肃性和有效性,这样的处理既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反而,挫伤了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应对措施
1.建立最严谨的法规标准
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全面的梳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有法可依。建立科学的法规标准评估制度,防止标准制定中的利益驱动,健全完备的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防止“两张皮、两不管”的现象。
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既要立足国情,也要对接国际。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同时,加快完善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
借鉴和转化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简化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流程,加快制定、修订进度。完善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检验方法制定机制。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制订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明确监管部门、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各类新兴危害因素的评估分析与管理决策。完善进口食品管制措施等。
强化法规标准的实施。要建立健全“谁制定,谁宣传”和“谁执法,谁贯彻”双重责任制,加大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和导向性。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使用进行跟踪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对提升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
2.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食品的根本属性就是有益健康,其基本特性是风险性。食品的风险性贯穿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容易受到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风险因素的污染,加上人为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从而导致个体或者群体性的健康伤害事件发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就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过程。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目的就是发现违法行为、消除食品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要想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就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确保各级各类食品安全行政部门和技术机构具有与其承担职能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和监管条件。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涉及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理化检验学、生物化学、药理学、毒理学、食品科学和食品工程等众多专业范畴,具有突出的专业性特点;同时,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行政性特点;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要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也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点,应凝聚各方力量,实现社会共治。
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意味着与过去相比,现在的监管是最严的;与一般产品的监管和其他一般性行业的监管相比,食品的监管是最严的。首先,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保持监管体系和监管队伍的基本稳定,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继承好数十年来在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积累的工作经验,又要紧跟时代步伐,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调整,现行体制下,划归市场监管系统,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在市场监管系统,应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为其首要的职责,放在优先的位置,配备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力量。要根据承担的工作量,科学测算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数量,保证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执法装备。第二,压实监管责任。食品安全是生产经营出来的,也是严格的监督管理出来的。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但也离不开具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公正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全面的食品安全督导机制体制,督促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科学评估监管职能落实效果,及时发现原发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充分运用巡视、巡查、约谈、考核等手段,压实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评估机制,为改善监督管理、优化监管决策、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科学依据,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第三,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培训教育,加快职业化、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完善工作流程和执法指南,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3.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心理学原理显示,人一旦从某种选择中受益,惯性的力量会使其不断强化该行为;如果一个规则破坏者未被处罚,其他人就会仿效。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任何一个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领域内的违法犯罪现象。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扩大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范围,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和评估机制,提高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明确监管事权,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制订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实施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监管任务过分下沉的现象;严格责任追究,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科学制定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各种表现形式,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切实提高追责问责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