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律文书概述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意识。
法律文书,作为记载法律活动的载体,在司法实践和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
法律文书,是指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一系列应用文体的总称。其制作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事务的其他组织以及参与各种法律事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它的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人的行为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既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又包括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为解决争议或非争议法律问题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还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主要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制作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它的特点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只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
本书中所指的法律文书,就是指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总之,法律文书不是凭空臆造的,它是法律活动的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及国家机关为实现其权利、履行其义务而采取的具体行动的客观标志。
1.1.1 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因此,法律文书并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和各种法律活动的进展以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步发挥作用的。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事务问题的解决都产生了明显的作用。
法律文书既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又是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以及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
1.1.2 法律文书的种类
法律文书涉及面非常广泛,而且种类繁多,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分类。
按照制作主体的职能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监狱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仲裁法律文书,以及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等。
按照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法律文书、填空式法律文书、表格式法律文书和笔录式法律文书。
按照功能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报告类法律文书、通知类法律文书、判决类法律文书、裁定类法律文书、决定类法律文书、笔录类法律文书等。
本书的体例就是根据制作主体的职能不同依此排列的。
1.1.3 法律文书的特点
作为一种反映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法律文书具有不同于其他文书的显著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为了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制作的,是法律具体实施的重要工具,必须依法制作。合法性是法律文书区别于其他文书的本质特征。
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制作,绝不允许违法制作法律文书;二、法律文书中对案件的分析说理和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有关实体法为依据,要求准确运用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2.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的文书。形式的规范化,可使法律文书的制作更加方便、更加规范。在实践中,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国家有关机关下发了规范的样式和要求,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法律文书的规范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遵照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即固定的结构;除少数法律文书外,绝大部分法律文书都有固定的结构;二、法律文书的内容写作要求用语规范化。
3.效力的稳定性
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是法律文书与一般的行政文书的显著区别。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具体适用法律的结果。其中,有大量的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结果,这些文书生效后,其效力是法定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认可,不得违抗和任意改变,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4.用语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准确的语言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方面,客观地表述案件事实,而不可夸大或篡改客观事实;同时,切忌用矫揉造作、华而不实的文学手法来修饰所要表达的内容。
除以上几点,法律文书还有实效性,即任何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实际法律而制作的,所以它也讲求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