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历史回顾与几点思考[1]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什么关系?在500年来的社会主义历史上,各个时期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或从根本上认为它们是相互排斥的。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突破和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贡献。那么,怎样才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它的前提条件和理论依据是什么?通过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回顾,我们有几点新的思考。
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大都认为社会主义是一切公有化,不存在商品货币
第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于1516年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描绘理想社会的著作《乌托邦》。莫尔认为,在乌托邦,私有制根本不存在,一切财产公有,大家热心公事,整个乌托邦岛就好像是一个大家庭。在莫尔看来,乌托邦的生产和消费是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的,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如果农业人员“需用农村无从觅得的物品时,就派人到城市取得全部供应,无须任何实物交换,城市官员发出这些供应时是毫无议价麻烦的”。[2]如果在城市之间调剂余缺,也都实行免费供应,无酬支援。总之,“每户的户主来到仓库觅取他自己以及他的家人所需要的物资,领回本户,不付现金,无任何补偿”。[3]有趣的是,乌托邦人把金银财宝视为贱品和可耻的标记,他们用金银来铸造便桶溺盆,对于犯罪分子都给他们带上金耳环、金戒指、金项圈等等。
17世纪,康帕内拉在他的《太阳城》里,主张在新的公社组织中,没有穷人和富人的差别,没有“我的”、“你的”的界限。他在《论最好的国家》一文中写道:“千真万确的是,按照自然法万物都是公有的。”[4]因此,居民之间不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和乌托邦岛一样,太阳城的货币只供驻外人员和对外贸易使用。
18世纪的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规定,未来社会的工农业产品全部归公,公民所需要的一切都由国家统一平均供应。因此,他仍然主张在国内公民之间,一律不得发生商品交换关系。
19世纪伟大的空想家欧文,认为他的“合作公社”是全新的、合理组织起来的社会。在公社内部不再存在私有制,“纯粹个人日常用品以外的一切东西都变成公有财产”。[5]在那里,货币也是“毫无用处的”,什么工厂主、商人、银行家、经纪人等等,“他们将没有存在的余地,其中没有一种人是社会所需要的”。[6]
可见,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商品生产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主张在新的社会组织中,实行纯粹的公有制,取消商品货币。
二、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原则也是排斥商品经济的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成果,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他们设想,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商品经济将不再存在。
首先,马恩认为社会主义是实行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就是“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7]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在马恩心目中,其形式是一元化的,没有任何非公有制形式并存和补充。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实行“社会的所有制”。恩格斯也说过:“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便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的直接占有。”[8]这种社会所有制是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成熟的标志。
其次,“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9]产品不再转化为商品。因为在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每一个人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这样就避免了过去那种迂回曲折的交换活动,克服了给产品规定价值的那种间接的和无意义的行为。
总之,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是被马恩的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所抛弃的。
三、在列宁和斯大林那里,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是从无到有,但被限制在一定阶段和一定范围
社会主义从科学到实践的发展,使列宁和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一)列宁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的新认识
列宁在马恩的直接影响下,认为社会主义要实行一切生产资料“国有化”,“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10]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设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11]既然如此,商品货币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这就是他在1894年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中说的,“首先必须消灭商品的社会经济组织,代之以公社的即共产主义的社会经济组织”。[12]1908年他指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那谈什么社会主义是可笑的”。[13]直到1920年5月,列宁还在《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中关于主张消灭商品经济的观点旁边注上批语写道:“对!而且说得很好”,“应该发挥这一点”。[14]
在以上“国有化”和消灭商品经济的方针指引下,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碰了“钉子”,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造成工人罢工,农民暴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陷入了混乱。事实充分证明,对于一个落后国家来说,列宁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不现实的。
从1921年国内战争结束以后,列宁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开始了他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转折。这时,列宁果断指出:“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他号召,“现在,所有经济委员会和所有经济建设机关,都必须特别重视商品交换问题”。[15]
但是,由于列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始终保持在一切“国有化”、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的认识上,这就决定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是缺乏客观依据的,而这样的理论最终是不能成立的。
比如列宁指出:“商品交换这个概念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商品交换这个概念所预定的建设计划是怎样的呢?它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多或少地按照社会主义方式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并通过这种商品交换来恢复作为社会主义结构唯一基础的大工业。”[16]他说,“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不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商品”。[17]
这就表明了:
第一,列宁的“商品交换”仅仅限制在工农之间,并且是一种作为改善工农关系的策略。
第二,列宁的“商品交换”实质上是有计划的产品互换,并不是商品买卖。
第三,用来交换的工业品不是商品。
第四,列宁的“商品交换”只是在短暂的过渡时期存在。
尽管他在1921年10月还提出过要“再退却”,但在同年11月就立即宣布:“我们的退却是有限度的。现在已经有些迹象可以使人看到退却的终点了,可以使人看到我们停止退却的时间已不太远了。”[18]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二)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的新认识
忠实于列宁的斯大林,在十月革命前和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和列宁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一致的。他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是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那么,就应该消灭商品生产。早在1906年他就指出:“实行社会主义就要消灭商品生产,就要废除货币经济,就要彻底破坏资本主义而使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还指出:“未来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这最后就是说,那里随着雇佣劳动的消灭,任何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也会消灭。”[19]同时就是消灭商品货币。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斯大林的产品生产理论开始发生变化,即从消灭商品生产转变为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但是,和列宁一样,他仍然认为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不是商品,甚至主张在过渡时期以后的社会主义,就要消灭货币。
列宁逝世后,在斯大林领导的苏联实现了农业集体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时,斯大林总结了苏联经济学界几十年来关于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理论问题的争论,于1952年发表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斯大林的这部著作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光辉著作。他在书中认为:
第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因而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第二,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三,社会主义的“特种的商品生产”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
第四,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只要有商品生产存在,价值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它是一所很好的实践的学校。
斯大林的这些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一大贡献。它为我们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统一的认识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斯大林的商品经济理论也是不彻底的。第一,他规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能在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之间进行。第二,由于他为了把集体提高到全民的水平,主张集体农庄的生产资料也归全民所有,因此,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仅仅是消费资料,不包括生产资料。第三,他认为价值规律仅仅在商品生产存在的范围内起作用,全民和集体内部不仅与商品生产无关,而且也与价值规律无关。
可见,斯大林以有计划的产品经济观点作为指导思想,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这就使得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内在关系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
四、我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认识的曲折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和经济理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上,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走过了一段弯路。第一,在所有制方面,追求“一大二公”,竭力“穷过渡”。比如:1958年大刮“共产风”。在农村,小社并大社,高级社并人民公社,提出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完成由集体向全民的过渡;在城镇,也是大搞“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大集体向全民过渡”,从而把大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归全民所有。“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思想严重,生产资料基本上“公”到纯粹化,个体所有制濒于消失。第二,在对待商品生产的问题上,曾两次重犯了类似苏联否定商品经济的错误。一次是“大跃进”时期,搞“一平二调”,吃饭不要钱,推行“供给制”,排斥商品货币。结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严重损失。毛泽东发现并纠正了这个错误,指出商品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而且也包括有些生产资料。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重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毛泽东又提出“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公式,这就把计划与价值规律又对立起来了。另一次是10年“文化大革命”,其错误地认为,搞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同旧社会差不多,商品经济每日每时都会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所以,“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这就明显地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现了战略重点的转移,提出了经济改革的任务,指出“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此后,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党的一些重要决议中,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李先念在1979年4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要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道:“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1980年,邓小平还提出了关于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问题。他说:“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20]在关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问题上,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指出:“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这样一来,理论上的思考就越来越集中到一点上,这就是整个国民经济都有一个发展商品经济的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也是一种商品经济。
1984年10月,我们党吸取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与探索的经验和见解,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就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了。这一突破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找到了具体的正确道路。
五、历史回顾引起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简略考察可知,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是排斥商品经济的。虽然在列宁和斯大林那里发现了商品关系的迹象,但是由于列宁的“国有化”和斯大林把集体农庄的“土地”“基本生产工具”都归全民所有,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现在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我国认识的作为商品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纯粹化为一切公有?如果不是,它的结构形式又是什么?怎样才能使“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立于不败之地?怎样才能使终于认识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真正发展起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想提出几点新的思考。
(一)为什么我们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要经过长期、艰难的过程
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态度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困难。必须肯定,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实现全社会所有制、商品货币不存在的设想,并不是空想的而是科学的。因为首先,他们的这种理论分析是以当时的“典型地点”、生产力充分发达的“英国作为例证”的。这就克服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企图在低水平的生产力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商品经济的思想。其次,他们是从揭示现代生产力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出发来预见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的。因此,他们只能采取科学的理论抽象法,排除所有具体细节,原则性地得出社会主义的框架结论。而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满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般结论,忽视分析、研究和解决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经济理论长期难以成立。
第二,斯大林经济模式的影响。斯大林模式的实质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单一的公有制,且集体尽快地向全民过渡;二是“产品经济论”。我们从1952年翻译出版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后,可以说是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全盘照搬的。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片面强调生产关系的过渡,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管一切。因此,企业的经营机制完全服从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基本上实行统购包销,以产定销,根本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所以,人们长期缺乏理论上的突破的勇气。
第三,长期极“左”思潮的影响。陈伯达和“四人帮”之流,把“一大二公”作为社会主义的标志,把商品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代名词。他们制造出新型的“乌托邦”,主张取消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到处“割资本主义尾巴”。在这样的政治气候下,认识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问题,就成为不可能了。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真的存在全民所有制吗
全民所有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存在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我们觉得,这是一场误会。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全民所有制之说是不现实和没有根据的。
首先,从全民所有制概念本身及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谓全民,顾名思义,就是全社会(先是国家的)劳动者,而不是局部或部分劳动者;那么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就应是全国范围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局部或部分生产资料。一句话,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1)其适应范围,是社会性(或一统性)的。它直接代表全国劳动者的利益而反对局部性或集团性的多方面的不同利益结构。(2)其存在形式,是单一性(或排他性)的。这就是说,它不需要其他所有制形式来作辅助、作补充,更不可能与其他形式同时并存。如果把这个“全民所有制”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所有制”看成是同等概念的话,那么,这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而我国在没收官僚资本以后只能建立起国家所有制。如果把它称作全民所有制,这是对全民所有制概念的亵渎。既然是“全民”,就应包括全国范围的所有劳动者,但实际上,现在还有80%以上的农民和其劳动者被排斥在“全民”的“大门”之外,另外的那一小部分何谈“全民”?没有达到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的量,就不能形成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的质,因而就不存在全民所有制。
这里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和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观点,是把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了。大家知道,所有制包括私有制和公有制两大类。在公有制类中又包括原始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三个层次。我们说的全民所有制是属于共产主义公有制,它是公有制类中的最高层次,也是所有制中的最后形式。而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形式还不可能是一元化的,而是多元性的,甚至与之并存的还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私有制。不然,在纯粹的公有制基础上怎么能提出商品经济的理论呢?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为后者创造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趋势。
其次,从全民所有制与商品生产的排斥关系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过去,有一种普遍的说法就是“发展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经济”。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经济是互相排斥的。这一点,斯大林肯定地指出:“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灭商品生产。这当然是正确的”。[21]而“发展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经济”,就等于说是“发展共产主义的商品经济”——这多么可笑。
在这里,引证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中的两段名言看来是很有必要的。
马克思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22]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23]
最后,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及其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如果现在就有全民所有制,那与共产主义又有什么区别?过去我们的习惯是仅仅从分配方式上来找区别,忽视了所有制这个根本的东西。有人说,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只是还“不全”、“不成熟”而已。不对!既然还不成熟,就不能人为地主观臆造出来——就像不能从蛋壳里臆造出没有成熟的鸡子一样。马克思指出:“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4]
我们知道,社会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以“手推磨”为特征的落后的生产力。30多年来,虽然我国经济社会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处于不充分状态。比如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只占0.36%,中型的占0.9%,小型的却占了98.7%。在这些企业中只有少量最新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现代化作业,普遍存在的是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劳动。在农村,除了少量的机械化外,大量的还是靠手工和畜力劳动,甚至是原始的生产方式。这说明,整个生产力状况不仅水平低,而且极不平衡。在这样的基础上是不会产生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并不是要发展观念上的“全民所有制”,而是要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深入研究,建立新的所有制结构,选择最能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形式
近几年来,通过改革,当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必须看到,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相当一些企业平均主义思想还很严重,“大锅饭”还没有彻底砸烂,政企不分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杜绝,劳动者的积极性不高,经济效益很低;地区封锁还没有彻底打破,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发展很慢,市场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商品经济还没有真正进入正常运行的轨道。其原因何在?我们觉得,这主要是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旧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冲破,尤其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还固定在传统模式的认识水平上。因此,如果不研究和探索新的公有制形式,建立新的所有制结构,给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当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难以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最终也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们认为: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一定要固定为“全民所有制加集体所有制”这一僵化模式,也不一定要把它贯彻于社会主义的始终。
社会主义搞公有制是无可非议的。这是世界各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和共同之处。但是,在公有制的形式上,却没有一个万能的、世界通用的固定模式。各国采取什么样的公有制形式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斯大林的所有制教条,早已先后受到一些国外社会主义经济学专家和改革者的批评,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已都先后冲破了这一模式,建立了自己的所有制形式。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等于“全民加集体”,斯大林的模式也不是各国社会主义的“万应药方”,更不应该把它贯彻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进口”了这个模式以后,30多年来“坚信不疑、坚定不移”,忽视了探索自己的具体道路,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误。当然,在“全民加集体”的公式下,对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指导我国经济建设,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它的消极一面。其一,产生这一模式的指导思想就是高度集中的有计划的产品经济思想。在它的约束下,使我们打不开对本国实际认识的思路,影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其二,“模式”内部矛盾重重,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首先,它在全民与集体之间划出一条鸿沟,在本来都是国家主人的劳动者中形成“你是国家职工”、“我是集体职工”、“集体不如国家”、“国家比集体优越”的等级差别。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追求集体向全民过渡的思想而淡薄商品经济观念。其次,它造成长期的条块分割,闭关自守,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对外开放,不利于科学技术的相互交流,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斯大林的所有制模式已经基本不适合我国已经发展了的新形势。
第二,国家所有制是所有制形式改革的重点对象。
我国现有的国营经济是主导经济。但是一般说来,代表这个主导经济的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国家机关所有制,直接影响了企业活力,成为产生官僚主义、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主要根源。所以,改革国家所有制的问题是很重要的,也是不能回避的。
采取国有制,在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过渡时期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因为这时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代表劳动群众剥夺和占有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要把剥夺的全部资本集中在国家手里,把它变成“国家财产”。国有制的这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也是必须肯定的。但是,在我国,随着经济建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有制的弊病越来越突出起来。这主要表现在:覆盖面太宽、权力过于集中。所谓覆盖面太宽,就是说除了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国有制企业以外,从1958年以后的一段时期,把大量的集体企业也收归国有的行列。所谓权力过于集中,是指除了所有权以外,还有如大大小小的经营决策权、人事权等都集中在国家手里。这就使职工丧失主人翁责任感,使企业缺乏主动性和应有的生机。
目前,正在进行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原则的改革,并采取了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步骤,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然而,经营方式上的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冲击旧体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活力问题。不仅如此,还将遇到两种难以克服的矛盾:如果“分离”过小,同商品经济的要求相矛盾。因为企业仍然在国有制的“覆盖”下,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无法摆脱,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经营不可能真正做到“自由”,一切仍然要按照“长官意志”运转;如果彻底“分离”,则是自我矛盾。因为彻底“分离”,所有权也就无从体现,没有经营权、使用权的国有制将会变成空中楼阁。因此,这两种“分离”的情况,都是缺乏实际意义的。
在此,对现有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认为,可试行从所有制入手,具体可采取“三分法”:
——对于少数社会化程度较高、规模较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部门或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和宏观上的“国营”,从根本上实行“两权”合一。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部分企业主要是改善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完善各种经济责任制。
——对于个别经营十分困难的小型企业,主要是指几个人、十几个人组成的企业,干脆拍卖处理。买者可以是个人或几个人不限。
——对于大量的、一般性的企业,可以逐步从“国有”的范围内游离出来,国家也应主动把所有权和经营权转移到企业劳动者集体手里。这就是说,要改国家所有制为企业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什么叫企业集体所有制?
企业集体所有制,是指企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各个企业内部的职工集体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能适应各种生产力状况。因此,它虽然没有“全民”那么“大”、那么“公”,但是它变得实在了。有人说它动摇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实它只动摇了“全民加集体”这一旧模式,而公有制与“全民加集体”毕竟是两回事。既然是公有制就要体现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这一点,靠“全民”(国有)是做不到的。为了弥补国有的这一不足,他们的办法是采取股份制,认为每个人都手持一定的股票、占有一份财产就是公有制。其实,这才是与公有制所不相容的。
既然是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可以完全自主经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价格、分配方式等各种决策,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供求关系和效益情况自行决定,任何部门不能随意干预。有的人担心,这样会使国家失控,造成像南斯拉夫那样的问题。说实在的,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这实际上是让企业享有一定“自治”的权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使企业充满生机,在竞争中取胜,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自治”精神是必要的。其实,“自治”并不是“自流”,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现在有“地方自治”、“区域自治”,为什么不可以有“企业自治”?当然,企业的“自治”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控制和必要的计划管理,必须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财产和消费者的利益。可见,企业的行为和国家的要求、群众的需要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王金存同志《苏联新企业法中的“自治”思想》一文介绍的苏联最近公布的企业法,始终贯穿了“企业自治”的思想,它可以克服南斯拉夫“自治原则”的各种弊病。这值得我们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时参考。
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以后,企业之间没有级别之分、上下之分,各种规模大小不同的企业,互相之间是平等的商品货币关系,优胜劣汰是它们的压力。企业内部严密的生产责任制,严格的奖惩办法和明确的“按劳分配”原则,将使劳动者积极工作的主人翁精神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企业集体所有制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就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主要前提和客观依据。只有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真正充分发展起来。
注释
[1]本文为笔者与冯纯同志合作撰写,原载于《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88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1988年第7期。
[2]莫尔:《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52页。
[3]莫尔:《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1—62页。
[4]康帕内拉:《太阳城》,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5页。
[5]《欧文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页。
[6]《欧文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4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7页。
[10]《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1页。
[11]《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2页。
[13]《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12页。
[14]参见列宁《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第50页。
[15]《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24、374页。
[16]《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3页。
[17]《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4页。
[18]《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1页。
[19]《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9、306页。
[2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页。
[21]《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第54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