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百年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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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新中国前期中国法治建设遭受的挫折

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以后,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黄金时期。与1954年宪法同时或者稍后颁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还有《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均为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条例》(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1954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兵役法》(1955年)、《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年)、《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56年)、《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6年)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还比较零碎、分散,但与1954年宪法配合在一起,初步形成了新中国自己创建的一个法律体系,在推动当时的社会事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以及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共同创造了1954年中期至1957年夏天“反右运动”爆发之前约三年时间的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黄金时期”。

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我国法治建设出现大好局面,这里仅用《光明日报》的例子就可以证明。《光明日报》作为一份学术性报纸,每一份就四个版面,新中国成立后,每周最早开设一个专栏的是“历史研究”,之后相应又开设了“文学评论”和“哲学探索”。当时,没有法律的专栏和版面。1954年宪法实行后,《光明日报》从1957年1月起,陆续开设了“政法工作述评”,每周一个版面的专栏,与史、文、哲并行。不仅如此,到1957年上半年,《光明日报》又连续开设了讨论政法院系法律教育之经验与规律的“政法”,以及讨论法院所处理之疑难案件的“健全和加强国家法制”两个专栏。

作为一份纯学术报纸,能够在仅有四个版面的情况下,每周开辟三个专栏来介绍、研究政法工作,超出了对文、史、哲的重视,实属不易,没有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不可能出现的。这种重视程度,即使在现在也未必能时时做得到(《光明日报》毕竟不是《法制日报》或《检察日报》等专业政法类报纸)。[24]

然而,1957年夏天爆发“反右运动”之后,由于执政党的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就完全扭转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使其日益遭受挫折,并一步一步地掉入深渊。

(一)“反右运动”与新中国法律发展的受挫

1956年11月,中共八届二中全会决定自1957年开始党内进行整风运动。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5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社论《为什么要整风》,指明这次整风的目的是要发扬民主,将我国的政治生活引导到生动活泼的道路上来。同时,执政党的各级组织还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动员大家对党在工作中的缺点如官僚主义、宗派主义、思想和工作作风等提出批评和建议。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界的知识分子也参与了提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与其他领域不同的是,法科知识分子所提意见中最为集中的是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工作者队伍中,党内的同志看不起非党人士;二是法学知识丰富的法学家学非所用。如1957年5月18日《文汇报》的一篇报道的标题就是《法学工作者要求合理安排——南京法学界人士呼吁改变用非所学的处境》。

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党过分严重地估计了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将绝大多数善意的、诚恳的、正确的意见,都认为是在向党发动进攻。因而,从1957年6月开始,在全国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右运动”。至1958年8月,全国共有55万余人被打成了“右派”。其中,法学界共有多少人,还没有确切的数字。但在司法机关的骨干中,在著名的法学家中,被错误地划为右派者,不在少数。

如果说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政法院系调整,还具有历史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那么法学界的“反右运动”,则完全是在执政党的最高领导人“左倾”思想指导下发生的一场灾难,对新中国法律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一方面,它中断了因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而出现的法治建设的良好局面,伤害了或者说几近摧毁了法学界的有生力量,当时中国的一批法学名家,如北京政法学院院长钱端升,以及他的两位得意弟子王铁崖和楼邦彦,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学生、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杨兆龙,民国时期民主人士“七君子”之一复旦大学教授王造时,东京审判中的中国大法官梅汝璈,刚从美国回来的北京大学教师沈宗灵,留学苏联的高材生、北京政法学院的江平,中国人民大学宪法才俊吴家麟,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韩德培以及他的学生马克昌、李双元,中国审判日本战犯特别法庭庭长贾潜等,全部被打成了右派,调离了法学专业,或下工厂,或去农村,或到边远地区,接受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中国法律的发展,遭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挫折和磨难。

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自“反右运动”以后,法科知识分子就再也不敢讲真话了。因为当时对党提意见,并不是法科知识分子的主动行为,而是在各级党组织的反复动员之下才参与座谈会发言的。当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仅没有被我们党所采纳,反而由此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之后,他们包括法学界的其他人就再也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想法了。从此以后,新中国法律就停止了发展:《光明日报》等报纸在1954年宪法的鼓舞下刚创办的“政法工作述评”“健全和加强国家法制”等学术专栏停办,当时仅有的两份法学期刊《政法研究》(中国政治与法律学会主办)和《法学》(华东政法学院主办)也陆续停刊,法学界也没有再出版过一部像样的作品。法学教育虽然还在继续,但规模日益萎缩,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夕(1965年),就彻底停止了招生。因此,“反右运动”是我们要深刻吸取的一个惨痛的历史教训。

(二)“大跃进”对中国法律发展的伤害

“反右运动”之后,执政党的路线继续往“左”的方面倾斜。在1957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批评了“反冒进”(周恩来和陈云等同志为纠正经济工作中求多求快的冒进情绪而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应该在经济建设上来一个“大的跃进”。1958年5月,毛泽东在八大二次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大跃进”的总路线。随之便在全国出现了工业生产全民“大炼钢铁”,农业生产各地竞放“高产卫星”,报刊舆论猛吹“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现象,中国进入了“大跃进”时代。直至1960年冬,当国民经济因比例严重失调、人民生活出现极度困难时,中央才开始纠正“大跃进”这一失误。

“大跃进”不仅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深重的灾难,而且对新中国法律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在政法战线也出现了许多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包括教育规律)的口号和做法。比如,要求政法机关的同志下工厂、去农村支工支农,这虽然不是什么大的错误,但影响和冲击了政法机关的正常业务工作,甚至还出现了“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的口号;在各政法院系,不仅绝大多数的师生都停课参加了修水利、办工厂、赴农场以及大炼钢铁的劳动,而且残留的教学计划也已经被修改得不成体系。比如1955年时法律专业课有21门,到了1959年、1960年时,只剩下7门;政治课的课时最多,已经占总课时的60%;有些大学的法律系还提出了“教学大跃进”“授课大跃进”“编写教材大跃进”“撰写著作大跃进”等口号。正常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秩序完全被打乱。

不仅如此,“大跃进”的理想(目的)是要“早日实现共产主义”,或者说“跑步进入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也没有执行法律的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因此,“大跃进”的过程,就是一个消灭国家、消灭法律(资产阶级法权)的过程。当时的“共产风”,当时的“吃食堂”,都是这一理想的具体表现。在政法领域,就出现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横行。1958年,江南法学教育重镇华东政法学院被撤销;1962年,西南政法学院被合并,改名四川行政学院。与此同时,更大的灾难来临:1959年4月,司法部和监察部被撤销;6月,国务院法制局又被撤销。这三个部门都是主管我国法制建设的中央职能部门,它们的撤销,使中国法律的发展面临了更大的困难。虽然1962年以后执政党的政策有些变化,也提出了要制定民法和刑法等的主张,并且经过法学工作者的艰苦劳动,也于1963年10月和1964年11月分别完成了《刑法草案》和《民法草案试拟稿》,但因“反右运动”和“大跃进”的影响,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雪上加霜的凄惨局面已经无法改变了。

(三)“文化大革命”与中国法律的磨难

1966年5月爆发至1976年10月结束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新中国历史上的一场浩劫,也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场灭顶式灾难。

一方面,中国的立法工作全面中断,从1964年12月的第三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会议到1975年1月的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间的整整十年中,全国人大没有开过一次会议,没有制定过一部法律。另一方面,执法工作也遭到摧残。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1968年12月全国的检察院被全部撤销,法院也停止了工作,只有公安局还在勉强运转,苟延残喘。此外,法律教育也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全国的政法院系除了西南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吉林大学的两所法律系尚未被撤销(但也已经停止招生,校舍等被许多外单位占用,已经不成大学的样子)之外,其他所有的政法院系都被解散,法律人才的培养彻底被终止了。

十年“文化大革命”对中国法律的摧残,还远远不止这些。第一,仅有的一点法律秩序也被彻底摧毁。刘少奇,作为由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红卫兵造反派揪出去押赴群众大会上批斗,并随后被关押,折磨致死。第二,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立法者、执法者,如以“四人帮”之一的王洪文为首的“上海工人革命造反总司令部”(简称“工总司”),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个造反派组织,但是它的一些规定就可以约束、管制整个上海市工人(乃至市民)的行为。1967年8月4日,“工总司”通过武斗,残酷镇压了另一个群众组织“上柴联司”(“上海柴油机厂革命造反联合司令部”的简称)之后,大量私设“公堂”,仅在上海柴油机厂里,“工总司”私设的审讯“上柴联司”成员的“公堂”“刑房”就达五十多处,刑具达几十种之多。[25]第三,中国的法律文化、法律学术,几乎被摧毁殆尽。十年“文革”,我们没有公开出版过一本法学专著和教材,没有出版过一份法学杂志,没有翻译过一本国外的法学著作,没有发表过一篇法学论文,学术积累等于零。不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迫中断(其间有过一阵,“四人帮”为了攻击周恩来总理而鼓噪的“评法批儒”,印刷出版过一些介绍法家思想的小册子),西方的法律文化遭到彻底批判,就是我们新中国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果,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等,也全部遭到否定。第四,一批著名的法学家遭受摧残,不仅像杨兆龙、韩德培等民国时期留洋回国的法学家受到批判,甚至被关入监狱,就是我们党自己的“红色法学家”如张友渔、潘念之等也遭到否定,甚至被毛泽东誉为“中国第一流法学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何思敬,被造反派于1968年4月活活斗死在人大校园他自己家的卫生间里。

因此,十年“文化大革命”,是一个被扭曲的时代,是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黑暗时期。著名作家巴金提出要建立一个“文革博物馆”,不仅对文学、艺术、哲学、历史等领域是必要的,而且对法学领域也是合适的,因为它留给中国法律发展的教训实在是太惨痛了,必须永远铭记在心。[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