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任何组织以及任何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某乡团委书记想找某乡乡长汇报一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并希望乡政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拨点经费。可是,约了几次,某乡乡长老是说工作忙,没有时间听汇报。好不容易等到乡长在办公室看报纸,团委书记走进了乡长办公室,刚开口,乡长就说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由团委或妇联抓一抓就可以了,政府没有这个职责,也没有精力去管;说到经费,乡长不耐烦地说,目前乡上财政状况比较紧张,哪儿还有钱给未成年人搞活动,你们自己想办法解决吧。某乡乡长的这个说法正确吗?
某乡乡长的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本条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关系重大、情况复杂多变、涉及人群广泛,是一项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来承担。
国家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其承担非常重大的责任。我国国家机关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机关有责任制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并对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可以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草案。国务院的有关机构,如教育部、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等,直接管理未成年人,在某些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国务院负责协调这些部门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除起草法律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采取措施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些其他职责,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又如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检察机关在检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其中包括检控犯罪、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有职责采取有关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中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此外,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为充分和及时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为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使其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实践中很多例子都说明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受侵害的机会、减轻受侵害的程度。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
因此,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乡长应该协调本乡各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政府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应当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某乡乡长应该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努力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乡政府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