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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纳入规划计划预算 保障经费搞好协调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责任

上海市闸北区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上海市闸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优化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儿童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权利。完善儿童健康保健网络,加强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辅导和评估。关注来沪流动儿童的生存、教育和发展。”同时,该区还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是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

国家机关是依法设立的、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的、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国家机关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机关有义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真正落实也离不开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从横向上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纵向上可分为中央、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及乡镇级五级,各级国家机关都有相应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承担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监督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等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进行了修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很多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决定、命令;编制未成年人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全国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保证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执行,组织、协调政府部门、下级地方政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各级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检控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时,履行其保护职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保证有监护人;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等。

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审理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应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应当保证有监护人在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起着重要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二是将未成年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第三是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每个年度计划,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是依法行政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