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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父母被撤销监护权 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首个典型案例

2015年2月4日,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10月出生)的父亲、被告邵某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小玲的母亲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据了解,这起由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也是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局四部门联合颁布,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的首个典型案例。《意见》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则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铜山区检察院发现上述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后,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被申请人邵某对其女儿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其监护权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王某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未成年人且音讯全无,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王某对被监护人极度不负责任,也间接导致了其女儿长期受到其父亲的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且在被告知被申请人邵某的侵害行为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小玲抚养。为避免未成年继续受到侵害,二人均不宜再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小玲2岁起即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玲。小玲现已年满10周岁,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其不同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综合考量其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及未成年人的意愿,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据民政局的申请,指定张女士为未成年人小玲的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虽与小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在两年间无偿照顾小玲的生活,与小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但考虑到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诸多因素。小玲身体、精神都受到巨大伤害,没有享受正常的教育,修复弥补受害女童,是法庭重要考虑,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情形。张女士作为个人,会面临困难和问题,故张女士亦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法院综合认为,本案小玲已无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其监护人,根据《意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且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权等权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由于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因此判决立即生效。

铜山区民政局则当庭表示,鉴于小玲在张女士家生活已经安定,考虑目前采取在张女士家寄养、助养的方式安排她今后的生活,并视情况给予张女士一定的补助,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为小玲办理户口迁移、入学等事宜,确保小玲生活尽快步入正轨,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