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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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序言三[4]

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竞争,是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运行保障机制之一。相对于政府引导和企业竞争,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组织和特殊的社会调节机制,在政府和企业中间建立桥梁和纽带,通过对企业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沟通协调、权益维护等功能的发挥,为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利益提供服务,在经济和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优势。古今中外,商品经济的发展进步,无不是商品因商人而汇集,市场因商品而繁荣,产业因市场而兴旺,商人因商会而类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伟大历史进程中,对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作用发挥给予了高度重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作了系统安排。

一是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地位。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将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与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共同作为党统一领导下的重要治理主体,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求协调行动,增强合力。中央将社会组织新阶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列入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稳步推进社会组织协商,助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和备案,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外国商会登记的商务部前置审批等,为社会团体释放了发展空间。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过程中,行业协会商会作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的社会组织,先行实施脱钩改革和直接登记。

二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顶层设计。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就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2017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总则,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各地积极探索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广东、上海、江苏、云南、深圳等地出台了行业协会地方性法规,二十多个省市出台了行业协会地方政府规章,为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加大行业协会商会扶持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正式在国家层面确立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2016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及保障措施。2016年1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人民调解的权利。2017年12月,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组织联合下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空白。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大幅度降低了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免税资格的门槛。

四是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标志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程,并利用登记、年检、评估等手段着力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力度,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建立专门的党建领导机构负责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确保脱钩试点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不断档,党建管理关系调整无缝对接,并同步扩大脱钩试点协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截至目前,2300余家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地方社会组织两个覆盖率也已超过50%,切实发挥了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了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五是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两年多来,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稳妥推进,进展顺利,截至目前,中央层面,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三批脱钩试点工作已经全部梯次有序展开,近400家全国性协会商会顺利脱钩,占全国性协会商会总数的50%,地方层面,已有5144家省级协会商会完成脱钩,超过省级协会商会总数的50%,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即将全面推开。经过近3年的脱钩改革试点,逐步厘清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激发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构建了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新型合作关系,确立了行业协会商会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制度框架。

六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对协会商会治理机制、资产财务、服务业务、纳税收费、信用信息、党建执纪作出了规定,确立了综合监管和管理服务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政府监管方面,从不同领域、不同层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先后开展了“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小金库治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等专项工作,民政部、公安部联合部署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持续曝光了5批307家非法社会组织,各地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300多个。2013年以来,全国民政系统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作出上千项行政处罚,有力地遏制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运作能力。社会监督方面,出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或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信息,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协会自治方面,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主体责任,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法人治理机构,落实民主选举制度,缩小常务理事会规模,规范民主议事和决策机制,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总体素质逐步提高,结构逐步优化,功能逐步健全,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党组织核心地位不强、职能定位模糊、权利义务不清、资产属性不明、治理结构不健全、队伍能力建设有待提高、公众认知也存在一定误区。我认为,当前突破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困境,亟须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的同步跟进,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予以专门法治保障。

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工作源远流长。1902年,上海成立“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是我国近代商会的雏形。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务部,1904年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为我国近代最早的商会立法。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商会法》。1927年,重新修订颁布《商会法》《商会法实施细则》。这期间,我国商会组织发展较快。当前,我国面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显得更为迫切。一方面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出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多数省份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地方法规,如2002年《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打下了良好基础。通过立法形式确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内涵、性质、职能,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是什么,行业协会商会做什么,行业协会商会怎么做的问题,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实现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适度竞争、行为自律,成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这是当前行业协会商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