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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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人合性:理解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钥匙(第2版代序)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商事合伙的人合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资合性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公司法》历经多次修订,以更多的任意性规范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彰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只有准确把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才能更好地理解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何为其人合性?学者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视角对人合性作出解读。就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两种观点。学界对此两种观点并未冠以明确的称呼,为行文方便,笔者加以概括,分别称之为单一关系说和双重关系说。

单一关系说认为,所谓人合性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叶林教授等学者在阐明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的基础上,阐明了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管理甚至业务的展开,均是建立在股东间相互信任基础上的;股东的身份对公司意义重大,股东间自主协商机制对公司事务的安排与解决有重大影响。[1]这可以说是内部关系说的经典概括。高永周认为,人合性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指出,股东个人之间存在的相互信任关系的人合性与以公司信用基础为分类标准的人合性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前者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处理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后者是对外经济活动信用基础,说到底就是公司的债务最终由股东来承担的问题,是外部关系。[2]

双重关系说认为,人合性不仅涉及公司治理还涉及债权人保护。林成铎虽然也认为人合性为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但与高永周的观点有所不同,“人合性体现在股东自身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与个人能力等是公司成立的基础,股东之间彼此具有最基本的信任关系。这样的一种双重性,影响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股东的利益体现在彼此的信任关系之上”。因此,人合性具有内部表现形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派生了封闭性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3]而李劲华则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的角度观察,认为公司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只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而不是其人合性本身。人合性的渊源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特别设计,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原则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人的交易风险的保障主要由公司资产承担,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由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派生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另外两个重要特点:封闭性和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4]

上述两种观点均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历史演变出发,分析人合性的内涵,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争议的焦点可以归纳为两个问题:一是人合性是否指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二是人合性是否分为内部表现和外部表现两个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来源于商事合伙。德国学者指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5]而合伙的人合性是指合伙人之间强烈的信任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正是由于吸收了商事合伙的人合性特征,才弥补了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部分弊端,从而为广大中小企业股东所青睐,成为重要的商事主体。因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才是人合性的本质,其他属性只是人合性的具体表现形式。至于这些表现形式是否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笔者认为从团体法观念出发,公司法解决的是公司内部关系问题,原则上不涉及公司外部关系,除非这一关系具有特殊性。主张双重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有限的信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可以通过人合性的对外含义加以弥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除了公司资产担保外,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也要承担。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有限的信用是有限责任的弊端,它不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有限的信用是公司制度的弊端;二是现代公司法走向严格准则主义,加重了发起人责任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要求,也没有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给予明显的区别对待,这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就是很好的例证。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就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人合性有利于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成本,提升公司自治力。有限责任公司诸多制度均体现了人合性之维系。一是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因为股东人数过多,相互间的信任难以保持,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也变得过于模糊。二是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筹集、股权转让均受到较多限制,与之相联系信息公开程度较低,从而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低,股东基本参与经营管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一致性需要赋予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更多的自治空间,可以借助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设置与股份有限公司明显不同的股东权利义务(如就分红权和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公司治理规范(如就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作出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特点,也是吸引发达资本市场部分上市公司自主选择退市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我们在强调人合性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弊端,公司法亦有防止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弊端的制度安排。一是丧失公司独立性的危险,公司独立人格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而人合性则导致两权分离程度低,这或许是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案例较多的原因之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资合性因素,建立完善的内部经营管理规范,防止人格混同。二是形成公司僵局的危险。股东之间发生剧烈利益冲突时,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信任而相互掣肘,极易引发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事先进行公司治理规范设计,防止僵局的形成并构建僵局解决方法。

综上所述,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其对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把握了人合性,也就获得了打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门的钥匙。

吴高臣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