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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医疗场所负荷分级
1.《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对医院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医院建筑用电负荷分级见表4-1-3。
表4-1-3 医院建筑用电负荷分级
(续)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负荷等级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2014)等相关规范中的负荷分级及对电源的要求,整理于表4-1-4。
表4-1-4 相关规范对负荷分级及电源的要求
(续)
(续)
注:1.“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3.医疗器械分类
医院医疗器械按功能分类可大致分为诊断性设备、诊疗性设备两大类,见表4-1-5。
表4-1-5 医疗器械按功能分类